《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作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5-09-07 02:16 浏览量:

  近日,泉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作用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对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克服职业倦怠,充分发挥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帮扶特定群体学生等方面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市教育局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福建省幼儿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及福建省特级教师的评选文件,组织起草了《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作用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动态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及要求、动态评价结果及运用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六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获得正高级职称资格并聘任专技四级及以上岗位的在职教师或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在职教师。

  (二)实施方式

  实行动态评价和周期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

  (三)动态评价方法

  动态评价采用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评价程序及要求

  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所在学校(单位)负责,评价对象于每个评价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所在学校(单位)申报周期评价材料,经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综合确定评价结果,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核查。

  (五)动态评价结果及运用

  1.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次。本人或指导教师获得教学成果奖省一等奖或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可直接认定为合格等次,其中获得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2.结果运用

  周期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对象,可优先安排参加业务进修等,并在职称评聘、提拔使用、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周期考核合格及以上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正高级教师方可择优晋级。

  周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再次进行评价,仍不合格的应视评价情况低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能履行有关职责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单位)逐级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取消相应的称号和待遇。

  (六)有关工作要求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单位)要主动为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作用发挥提供条件,并积极应用泉州在线教育一体化平台,推动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课程、讲座等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地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动态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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