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泉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市直各中职、中小学、幼儿园:
为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充分发挥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帮扶特定群体学生等方面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推动泉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发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作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机构等(以下简称“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获得正高级职称资格并聘任专技四级及以上岗位的在职教师或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
二、实施方式
实行动态评价和周期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首个评价周期自2025年9月至2028年8月。
在评价周期内通过评审的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其动态评价自评审结果公布后的下一评价周期起算。
三、动态评价方法
动态评价采用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价对象若无特殊情况应纳入动态评价范畴,并在评价周期内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发挥相应的示范辐射作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个人、学校(单位)申请,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该评价周期不予纳入动态评价范畴。
(1)因产、病假等特殊情况无法参与评价或无法完成评价任务的。
(2)距离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其中女性教师拟申请提前退休的,须附个人申请。
四、评价程序及要求
1.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所在学校(单位)负责,所在学校(单位)应对评价对象建立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核对,实行动态管理。
2.每个评价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底前,评价对象应对照《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周期评价细则》(附件1)及时将《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周期评价表》(附件2)及相应的业绩佐证材料提交给所在学校(单位);所在学校(单位)组织专人审核并实事求是地提出初步评价意见,于当年度10月底前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审核,综合确定评价结果,于当年度9月30日前将《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周期评价表》(附件2)《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周期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3)及电子版本报送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备案,市级将适时组织核查。
3.为稳定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队伍,自2025年9月起,对参评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特级教师的教师参照引聘的基础教育名师设置最低服务年限10年,服务年限从称号(资格)公布确认之日起算;2025年9月前通过评审确认并与所在县(市、区)或学校(单位)约定最低服务年限的,按原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执行。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确保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闽教师〔2017〕91号)相关规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原则上不得跨区调动,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撤销相关称号,并按规定追回计发数外已领取的补助经费。
五、动态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评价结果
1.评价对象在评价周期内完成相应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发挥相应的示范辐射作用,动态评价可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2.评价周期内,本人或指导教师获得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或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含主持人在内的前三名成员,下同)及以上或获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可直接认定该周期的动态评价合格,其中获得教育部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含主持人在内的前三名成员,下同)及以上或获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可直接认定该周期的动态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
3.评价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评价周期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1)无故不参与评价、周期内未完成评价指标要求或周期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2)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情形之一,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
(3)无故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达一周及以上;或中小学教师在评价周期内未按要求完成循环教学(中学教师评价周期内任教一年毕业班可视同完成循环教学);
(4)出现学生满意率低于85%(不含85%)的情况;
(5)在周期评价中弄虚作假;
(6)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和处理仍在影响期内的;
(7)被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资格的情形。
(二)结果运用
周期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对象,可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安排参加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参访学习、专题讲座或担任教师专业评审、教育教学竞赛和考试命题专家等,适时总结和推广其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中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2.在职称评聘、提拔使用、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鼓励县(市、区)和市直学校(单位)据需据实为其配备必要的工作经费。
3.通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或符合《泉州市“基础教育人才引进行动”工作方案》人才引聘条件并通过认定的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4.首个评价周期后,正高级教师周期评价结果为优秀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满3年或周期评价结果为合格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满5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辖区有空余职数的可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仅限第一、第二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特别优秀且符合《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闽人社文〔2014〕374号)规定条件的,经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同意后按照程序送省申报晋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5.周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再次进行评价,若复评后仍不合格的应视评价情况低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因调动、职务变动或出现周期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及其他不能履行有关职责情形的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单位)逐级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取消相应的称号和待遇。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单位)要主动为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指导帮扶、教育科研工作创造条件,积极应用泉州在线教育一体化平台,汇聚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课程、讲座等优质资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级教研、培训部门要充分发挥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辐射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其开展支教、送教、教学展示等活动,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要主动听取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吸纳有效意见。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地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动态评价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7日止。
附件:1.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周期评价细则
2.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周期评价表
3.泉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周期评价结果汇总表
泉州市教育局
2025年8月29日
-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作用的通知》政策解读202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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