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4-12-27 10:37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依法有效监管办学资金,保障办学资金安全,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我局印发了《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如教育收费管理不够规范,资金安全的有效监管问题。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4〕28号)要求,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项目的管理。学费等办学收入应全部纳入报备监管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对民办教育收费和资金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也促使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力度。为深入贯彻省级文件精神,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我局在前期深入实地调研,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已出台文件和推进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围绕规范收费行为、规范财务运行、保障办学资金安全、履行监督职责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提供《泉州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账户监督管理协议》(三方协议)供各县(市、区)做文本参考。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主要从收费方式和收费公示方面做规范要求。一是不得违规预收费。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按学期收取。二是不得收入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现金收退费。应提供对公账户,扫码缴费或转账缴费。三是明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同时明确学校的公示渠道。

  (二)严格规范财务运行

  主要从规范账户核算、实施账户监督、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做要求。其中,民办学校应明确并建立唯一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和银行三方签订协议,银行对学校监管账户留存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提供风险预警。

  (三)保障办学资金安全

  主要从保障办学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扎实履行监督职责

  主要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责和发现违规行为后的相应处理,对民办学校存在非法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违规进行关联方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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