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4〕28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等《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20〕60号)政策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违规跨学年(学期)预收。民办学校可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代办费。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办项目收取的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收费票据管理,确保收费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中小学代办餐费等代收费项目,由学校设立专账进行核算,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月(学期)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民办学校应简化收费流程,提供对公账户相关联的“二维码”,由家长“扫码”缴费或采用转账收费,不得收入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不得现金退费。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民办学校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二)严格规范收费公示。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二、严格规范财务运行
(一)规范账户核算。民办学校的资金往来、收费等银行账户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学校所有收支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二)民办学校实施账户监督。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并建立唯一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同步作为唯一的收费账户,向社会公开。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和银行三方签订协议(可参考附件),银行对学校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提供风险预警。
1.确定预警资金。民办学校要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一家银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数额,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费情况商民办学校核定。民办学校要提供收费票据等材料供教育主管部门核查。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收费情况,合法合理确定预警资金,必要时要征求律师或专家的意见。
2.统一签订协议。按照分级管辖原则,民办学校与银行签订协议后,再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3.收费及时转入。民办学校经政府部门备案(批准)收取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代办费、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全部纳入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审批流程、决策程序、经费支出、绩效监督等方面的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办学成本核算制度、重大资金资产集体决策制度、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按照登记类型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流程规范合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保障办学资金安全
民办学校不得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通过各种形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四、扎实履行监督职责
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收费、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列入市对县(市、区)教育局年度教育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对民办学校存在非法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违规进行关联方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止。
附件:《泉州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泉州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4-12-27
- 一图读懂 |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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