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教规〔2024〕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属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引导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下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党对民办中小学校的领导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党对民办中小学校的领导,增强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学技能,营造良好教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章程、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视师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三)推动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坚持应建必建,凡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中小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学校,要采取联合组建、派入或招聘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组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各民办中小学校要通过加大党员发展力度,招聘党员员工等方式,尽快实现党组织全覆盖。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沟通协商制度,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严格落实民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未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民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指导员、联合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员工,要及时掌握学校工作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报告,坚决制止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行为。

  (五)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民办中小学校党员队伍建设,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抓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入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开好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二、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办学审批

  (一)严格办学准入。新设立的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设立审批前由属地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具体标准参照我市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各级教育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二)规范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当与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中小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民办中小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一般不超过3年。民办中小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三)规范法人治理。民办中小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中小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中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中小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民办中小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三、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坚持阳光招生,完善招生公开制度,民办中小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前,应当按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含糊,不得作虚假许诺,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当年的招生政策,加强招生计划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标准和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未经批准,以国际班(含境外课程班)或允诺以社会考生参加高考名义违规招生;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三)严格做好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不得招收借(寄)读生,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接续学籍档案。

  四、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

  (一)严格做好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的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各地各校要落实收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级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严禁跨学年或学期提前收费。严格落实阳光价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列入市对县(市、区)教育局年度教育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对民办中小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做好资金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对资金的风险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民办中小学校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学校所有收支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学费等办学收入应全部纳入报备监管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校资金监管制度,设定账户最低限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办法。

  (三)强化财务监督机制。民办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责任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非法抽逃资金、违规乱收费、违规进行关联方交易、违规进行民间借贷等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规范民办教师队伍建设

  (一)规范教师配备。民办中小学校要按办学规模参照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合理配备学科教师满足课程设置需要,依标足额配齐体育与健康、艺术、思政、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要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记录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记录的一律不得聘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兼职兼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任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聘用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健全师德长效机制。民办中小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体制机制,常态化开展师德教育,强化师德考核,并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教师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对师德问题实行零容忍,引导教师爱岗敬业、依法从教。

  (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中小学校要与所聘用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并依法依规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流动人员档案寄存。加强对教师的激励和考核,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四)加强教师培训。民办中小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教师参加培训,提升教师的素养和专业水平,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确保每位教师每年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30学时)。

  六、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安全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民办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按照“谁办学、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坚决落实举办者及校(园)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打造和谐平安校园。

  (二)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并落实校内师生管理、安全巡逻、消防检查、饮食安全、校舍安全、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周边环境、校车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园安全防护设施器材,配足配强专职保安人员、生活管理员等,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安全教育。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按规定要求落实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隐患排查。以消防、交通、校舍、食品卫生、危险化学品、校园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常态化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对忽视安全管理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常规管理

  (一)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实施民办中小学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度检查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1〕40号)要求开展,年度检查结果通过本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指导督促各校做好整改。同时强化年度检查结论运用,将年检结果作为招生计划下达、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

  (二)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督导检查,以党组织建设、依法办学、财务运行、收费管理、师资建设、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双减”等方面作为督查重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对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违反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9日止。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民办中小学校监督管理工作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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