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21-00173
    • 备注/文号:泉教民〔202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8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点题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1-05-19 23:59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  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21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现将《泉州市“点题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点题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  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在全市迅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落实落细治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加快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次“点题整治”专项行动主要针对面向我市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三、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21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申办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一)明确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2.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注册登记、价格、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3.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4.住建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审验指导工作。

      请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按照任务分解(见附件2)开展整治工作。

      (二)压实属地主体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

      1.各县(市、区)要由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摸排,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民政、消防救援、住建、城管等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3.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于10月上旬再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三)分类指导整治

      1.证照齐全。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如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培训合同;加强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关停整改。

      2.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职能部门加快审批办学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立即关停取缔。

      3. 有照无证。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职能部门加快审批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一经发现超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要依法依规立即关停取缔。

      (四)巩固整治成果

      严格把握验收标准,实行“清单化”验收办法,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成熟一个巩固一个,确保整治成效经得起检验。

      1.汇总“成绩单”。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其中,制度清单和成果清单统一由市纪委监委集中向社会发布,接受群众检验;问题(整改)清单由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跟进监督、推动落实,汇总并专题报告推动整改落实情况。

      2.形成“评价单”。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开展成效考核,运用 “1+X”监督机制,适时联合检查、一线督查,可视情邀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综合形成对整治成效的总体评价。

      3.提出“建议单”。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政策性等问题,将及时向其监督的相关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自我查摆、剖析原因,深化改革举措,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等问题。

      (五)全程监督推动

      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将监督贯通专项整治全过程、各方面,对照目标任务、工作举措、进度安排等,跟进监督、全程监督、做实监督。实行进度“双点评”、强化执纪问责和全程开门整治。

      四、整治阶段

      (一)摸底“列清单”(5月下旬至6月上旬)。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列清单。

      (二)整治“对账单”( 6月中旬至8月下旬)。各县(市、区)对校外培训机构问题清单,统筹精准提出整治整改措施,并于8月下旬完成整治整改任务。

      (三)验收“固成果”(9月上旬-9月底)。各县(市、区)加强组织巡查,及时发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存在问题并进行通报。各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问题清理整治不到位部门单位,将实行问责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整治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

      (二)严明纪律要求。实施问题线索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报送当月《“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线索登记表》(见附件1)。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将适时开展问题线索分析,加强工作指导。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整治过程避重就轻、敷衍应付,问题整改消极对待、推诿扯皮,甚至搞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家长教育引导,及时宣传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督查组,开展专项整治检查督查。

      (四)及时报送材料。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于9月10日前将“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统一表式,另行下载)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于9月24日前汇总报送市纪委监委;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于9月24日前将“评价单”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于9月29日前报市纪委监委;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于9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联系单位:市教育局,联系人:徐淑美,联系电话:22783859,电子邮箱:mgk@qzedu.cn;

      联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声钧,联系电话:22118707,电子邮箱:3316520658@qq.com。

      附件:1.“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线索登记表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分解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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