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0202-2009-00124
    • 备注/文号:泉教综〔2009〕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9-15
    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09-28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地税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卫生厅、地税局、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09])42号》文件精神,现将《泉州市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一:小学开办校内午托服务申报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事局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泉州市政府纠风办
    二○○九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 托管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教育工委; 市直各小学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3日印发

    泉州市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规范问题,直接关系到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问题,关系到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问题。为提高我市小学生校内午托的服务、管理质量,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卫生厅、地税局、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09])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办校内午托服务的学校,必须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于每年6月1日前填写《小学开办校内午托服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午托管理实施方案》、《校内午托收费情况说明》,报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办。
    二、学校在开办午托服务前,应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学生参加校内午托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并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学校备案,家长和学校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午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校内午托服务必须由学校承办和管理,不得外包。
    四、校内午托服务必须设在学校安全的建筑物内,不得挤占、挪用日常教育教学场地作为学生午休专用场所。有条件提供午睡设施的学校,每间睡房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房间内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通风、照明、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路的安装和电器的使用要符合规范要求。睡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应设立两个疏散门,在午睡时间里不得上锁。在睡房明显处应该张贴有关午休管理制度、应急疏散预案和标识、相关的工作记录等;没有条件提供睡房的学校,鉴于现有的条件,我们提倡学校利用现有课室为学生提供简单的午休场所,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午休场所的安静、安全。严禁利用午休时间开展集体教学、补课、兴趣班等活动。
    五、由学校食堂提供午餐的,食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学校要为学生创设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学生午餐应本着营养健康的原则进行合理搭配,每周将学生食谱予以公示;凡委托校外服务机构外送午餐的,服务机构的认定应是有资质的快餐公司,学校应对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其复印存档。学校与送餐服务机构应签署正式合同及安全卫生责任书。
    六、校内午托服务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确定应遵循自愿公开、成本核算、按天结算、按月收取、多还少补的原则。学校要建立专项管理账目,专款专用,按学生午餐费、水电费、参与托管管理教师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进行列支,按月公示收支情况。
    七、提供睡床的午休班,学生与管理教师的比例不得高于40:1;不提供睡床的午托班,学生与管理教师的比例不得高于45:1。
    八、校内午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学校校长,学校应成立学生午托服务专项领导小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校长要与相关人员签订午托管理责任书,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人。要建立安全管理、师生考勤、卫生消毒、信息通报、考核等管理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九、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强化监督检查。要定期协同财政、人事、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对举办校内午托的学校进行检查,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组织集体补课、借机乱收费的学校和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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