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修订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 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1〕155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在2020年制定实施加强全市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工作文件基础上,结合泉州市教育系统当前工作实际和各级监管部门督导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我局财务科会同体卫艺科参照黑龙江省、天津市、福建省莆田市等省市的做法,根据相关文件依据起草了《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做出规定,督促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更加用心、用情、用力履职尽责,全力守护好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4大部分,15个小项,主要是从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落细学校主体责任、常态长效推进共治共管、从严从实加强责任追究等四大方面对食堂和校外供餐提出工作要求。
1.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统一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制定了泉州市校外供餐的准入、监督、退出机制。对“预制菜进校园”应持审慎态度,不宜推广进校园。
2.落实落细学校主体责任。明确各学校是本校食堂或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员职责、陪餐制度,健全完善诉求制度等。
3.常态长效推进共治共管。学校应全面建立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信息公开机制,组织家长对食堂承包或校外供餐企业开展集中抽查走访活动;学校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评议制度,通过开展食堂或校外供餐满意度测评,组织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开展评议工作。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室要督促各自属地学校责任督学进一步落实“挂牌督导”责任,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经常性督导实施范围。
4.从严从实加强责任追究。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情况的举报投诉通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各自主管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双方各项活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辖区内学校均要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好《泉州市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廉政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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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