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维护教育公平,规范招生行为,3月1日市教育局出台《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一、今年全市幼儿园的招生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公办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今年全市幼儿园的招生对象是什么?
答: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今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办法与去年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招生办法总体上与去年一致,主要作了以下合理调整优化:
1.进一步规范公办园有空余学位的招生办法。7月8日-7月12日,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等中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公办幼儿园公布剩余学位并确定录取办法,其余县(市、区)结合实际参考执行。明确公布剩余学位的时间节点,并要求确定录取办法,让更多老百姓也有机会上家门口的优质公办幼儿园。
2.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严禁幼儿园为抢生源提前收取费用,严禁以提供豪华设施、餐饮服务或所谓特色课程等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持续做好我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有关工作。
3.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读公办园优待政策。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对台胞适龄子女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
4.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5.进一步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今年提出更细化措施,要求各县(市、区)公布辖区内随班就读基地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名单和咨询电话,为残疾幼儿入读幼儿园提供便利服务,加强随园保教工作。
四、今年全市民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有哪些?
答:1.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家长将适龄幼儿送到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应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县(市、区)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适龄随迁子女。
五、今年全市幼儿园招生日程总体是怎么安排的?什么时间报名登记?
答: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日程安排和报名时间与去年总体一致,其余县(市、区)结合实际参考执行。公办幼儿园登记报名时间为: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6月6日-7月1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登录网上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子女入学申请;7月5日-7月6日,各幼儿园接受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政策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7月8日-7月12日,各区教育局指导各幼儿园公布剩余学位并确定录取办法;8月1日前,基本完成招生。
民办幼儿园登记报名时间为: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六、《通知》对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还提出哪些要求?
答:《通知》从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规范招生收费行为、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做好招生疏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制定招生工作细则并备案等九个方面对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烈士子女、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招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执行。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从本县(市、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于202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幼儿园的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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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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