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1-09-09 23:55 浏览量: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印发了《泉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于 9月 9日在局网站发布,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局于2009年制定了《泉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至今已12年,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持续不断立改废,我局权责清单也进行了多次调整,情况发生了不少变化。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我局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并参考国内相关地区做法,对《泉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泉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订的依据及删除权责清单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3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及6部部门规章、1部地方政府规章(共15部法律法规),对我局现行权责清单中17项行政处罚职权(共25种违法行为)进行细化、量化。其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公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所以,删除了我局原有的权责清单中关于“对民办学校出资人非法取得回报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擅自进行中小学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等三项内容。

(二)关于对裁量标准的修订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就低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个处罚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分档规定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出现法律冲突的,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标准只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政务服务事项自由裁量权未体现。

(二)在省教育厅未出台新的标准前,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四)起草时借鉴了周边省、市的裁量标准,充分征求了相关科室意见,认真研判2009年自由裁量权标准在使用过程中的适用情况,在量化、细化过程中反复论证,局法律顾问提供了法律支撑,于9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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