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1-08-19 00:19 浏览量:

  为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泉州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教育培训的多样化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大批校外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为追逐利益,盲目扩大办学规模,管理水平滞后,管理成本增加,造成资金链断裂,不正常终止办学时有发生,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甚至卷款跑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起草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三是《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

  三、适用范围

  面向我市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四、信息公开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直接缴入学费专用账户,若以现金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一是信息公开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学费专用账户、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是规范培训合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收费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

  四是规范退费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时,要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生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监管举措

  在资金监管方式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运营情况,采取“最低余额+大额动账预警”或“最低余额+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

  一是最低余额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最低余额按照注册资金的10%;

  (二)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二是“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一个收费周期3个月,按保证金10%、第一个月30%、第二个月30%、第三个月30%进行资金解付。

  三是“大额动账预警”资金监管模式。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支出数额较大的,应视为大额资金异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一)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的;

  (二)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200万元的。

  校外培训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说明,明确用款计划、期限以及额度等。

  六、风险预警

  一是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

  二是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七、处罚措施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立学费专用账户;

  (二)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

  (三)未按照本规定,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

  (四)未经报告,擅自挪用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或有大额资金异动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八、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的重要内容;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以及各县(市)支行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金融局(办)、银保监组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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