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有关学校(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最低服务年限的通知
泉教人〔2015〕186号

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新聘用人员的调动管理工作,现就市直有关学校(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最低服务年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本通知所称市直有关学校(单位)指由市教育局主管的各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泉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市教育资源配置中心、泉州市教科所、泉州市职教中心、泉州市聋哑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聘用的人员,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 规范内容

  1、市直有关学校(单位)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聘用的人员实行为期三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

  2、新聘用人员在市直有关学校(单位)服务时间未达至最低服务年限者,不允许通过调动方式调离所在学校或单位;服务时间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者,若本人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单位)研究同意后允许通过调动方式调离所在学校(单位)。

  3、聘用人员在市直有关学校(单位)服务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者要离职的,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待所在学校(单位)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单位)向我局提交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请示、《泉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五份)等材料办理相关的解聘手续。

  三、其他事项

  市直有关学校(单位)与新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须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根据本通知要求实行最低服务期等有关事项。

泉州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2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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