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武装部,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福建省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军分区政治部结合泉州市实际,联合制订了《泉州市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
2013年12月18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泉州市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由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入园需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汇总报至驻地县(市、区)人武部,人武部会同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予以优先安排进入部队所在地附近的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第四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第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于每年3月底前将子女入学需求报至泉州军分区政治部汇总核定后,于4月30日前报至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教育局会同泉州军分区政治部进行审核后,于6月底前将优待名单分别印发各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泉州市教育局在设区市范围内或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区)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可在驻地或户籍所在片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军人子女符合市直初中、小学招生入学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武部汇总到泉州军分区政治部核定后,报泉州市教育局统筹解决。
第七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协调就近就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第八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照顾20分录取: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四)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照顾10分录取: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三)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第十条 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军人子女报考本市普通高级中学,照顾5分录取。
军人子女达到达标高中择校生录取分数线,免交择校费。
第十一条 原籍为本市的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当年的中考成绩,依照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予以优先安排到相应级别的达标高中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泉州市以外的考生以该生的中考成绩参照考试地的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予以优先安排到相应级别的达标高中就读。
第十二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同级互转"的原则及福建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享受中考优待,由泉州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闽教综〔2013〕13号文的要求,报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
泉州市教育局严格依据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中考优待名单,在普通高级中学招生录取时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 泉州市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将享受优待的学生姓名、家长姓名、优待类别与优待幅度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照顾分数录取,是指将所照顾的分数以加分的形式,计入该生的升学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后参加投档录取。加分照顾(包括本细则外的加分照顾政策)不能累加,仅取分值最高的一项。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是指通过"义务教育标准化"评估验收的公立学校。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教育方面的内容由泉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关部队方面的内容由泉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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