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03月17日)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编制了《泉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泉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教育局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公文生成日期 标题 内容概述 有效性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主题分类。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制作发文日期。

      6.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政府信息的标题。

      8.有效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jyj.quanzhou.gov.cn

      2.泉州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

      3.泉州市教育局微博号

      4. 在泉州市档案馆、市区公共图书馆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大院内,电话:0595-22390890;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电话:0595-22199085)。

      5.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得信息的方法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登录泉州教育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泉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也可到市教育局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或者从报纸、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当面受理地址为: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泉州市府东路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313室,邮编362000),受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4:30-17:00;联系电话:22785439。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需填写《泉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泉州教育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我局机关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泉州教育局门户网站提出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jyj.quanzhou.gov.cn/zwgk/zfxxgk/ysqgk/,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请在信封或传真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还可到我局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查,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办理期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