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14-00010
- 备注/文号:泉教民〔201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1-28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民办学校:
为落实我市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201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
各县(市、区)2013年9月1日前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市直民办学校 。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2013年度年检着重检查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办学条件、常规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主要内容有: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3.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收费标准报批(报备)及收退费情况;
6.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情况;
7.校园安全、食堂卫生、校车安全情况;
8.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师的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
9.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10.党团、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校2013年自查报告;
(三)2013年度学校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收费报备的学校需提供报备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设置食堂的学校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校教学场所、设施等校产的权属证明,建筑质量(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消防行政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学校章程(需盖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专用章或提供经民政局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七)学校招生广告备案材料;
(八)使用校车的学校需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标牌)审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师无犯罪记录审核花名册(附表);
(十)县(市、区)教育局要求学校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以上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学校,复印件均需盖学校公章。
四、年检的实施
年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学校自查阶段
2014年2月底前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根据年检的内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申请表,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编制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等。2月28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二)检查、抽查阶段
3月至4月底为教育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组成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逐一进行认真的审核。县(市、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安排表请于3月10日前送交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各市直民办学校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三)结论阶段
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和实地考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在《年检申请表》和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戳记,并指导和督促学校到民政局等部门办理其他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根据具体内容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年检结论应于5月10日前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并将《201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联系电话:22783859,传真:22775315,电子邮箱:mgk6288@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重视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把民办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年检实施细则,周密部署,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和鼓励;对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直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各民办学校要以年检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年检要求认真组织报送材料,按时申报并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对于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年检工作按省教育厅闽教发〔2007〕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继续开展无证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民〔2013)10号)文件精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将无证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缺乏办学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要会同消防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有非法办学苗头,或正在筹建的无证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要第一时间介入,进行停止建设的劝阻;对经整改达到办学要求的,要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在无证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整合现有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被取缔办学机构在校生的分流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落实举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各种形式公布已获办学许可证、限期整改、已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名单,让家长及时了解专项整治信息,引导家长有序选择规范合格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就读。
附件:1.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中职学校适用)
2.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中小学适用)
3.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幼儿园适用)
4.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培训机构适用)
5.201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教育局
2014年1月21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教育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