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13-00162
    • 备注/文号:泉教民〔2013〕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3-11-19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1-26 23:53

    各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取得迅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教育需求,为社会培养人才做出一定贡献。但在民办培训机构大量增加的同时,一些民办培训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乱发广告、乱收费、教师缺乏社会保障和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不少地方仍存在着无证办学和无序竞争等现象,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支持引导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局、民政局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泉教综〔2013〕67号),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借助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校讯通等媒体,对民办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共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民政局、物价局根据《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清理整顿,坚持依法办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迅速开展民办培训机构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在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本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民办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或接近办学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限期整改并引导补办办学许可证,及时做好相关登记报备工作。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把准入关口,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设置标准,依法审批办学,执行年检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服务与监督。要扶持和引导民办培训机构规范资质和服务,开展绿色培训。鼓励和提倡民办培训机构加入《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树立一批规范办学的典型。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部署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问题整改,并于2014年2月底前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基本情况汇总表》(盖章)和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我局民办教育管理科。联系人:陈华珠,联系电话22783859,传真22775315,电子邮箱:mgk6288@163.com。
      附件: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基本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14日


    抄送:省教育厅,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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