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13-00014
    • 备注/文号:泉教职成〔201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2-05
    关于举行我市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美容美发专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时间:2013-02-12 10:36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为检验我市美容美发专业的教学质量和学生掌握实际操作与设计创新技能水平,特举行专业技能竞赛。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人物形象设计、美容美发等相关专业的2013年度在籍学生。参赛选手不分年级、性别,年龄限制在22周岁之内(1991年6月以后出生)。
      二、参赛报名
      1.本届比赛采取以学校为代表队统一报名的方式。由学校负责把关参赛选手报名资格。
      2.每位参赛选手只允许选一项美容美发比赛项目,每个项目各代表队限报2 人,各队参赛选手不得超过10人,领队1人、单项指导老师各一人(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比赛中所需模特为职业院校在藉学生,模特及服装由参赛单位自行解决。
      3.报名时间截止2013年2月2日下午下班前,请各参赛校将报名表即附件一发送至jsyzjzx@126.com。
      三、竞赛规程(详见附件2)。
      四、竞赛时间:2013年3月15日,竞赛地点:晋江安海职校。
      五、选手须知
      1.选手出场顺序由后场抽签号决定,参赛选手必须按比赛时间,提前30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按抽到的参赛号参加比赛,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比赛。
      2.参赛选手凭参赛证、学生证或身份证两证齐全进入赛场,必须服从大赛工作人员指挥,统一进场、退场。不得将通讯工具、摄像工具带入比赛现场。
      3.各参赛选手间不能走动、交谈。如比赛过程中出现问题,应提请比赛委员会委员到现场确认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场地故障等原因导致选手中断或终止比赛,由仲裁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4.参赛选手的美发电器工具必须是220V,赛场提供普通电源插座,赛场不设镜台。
      5.模特由选手自带,比赛用头模、支架由大赛执委会统一提供。比赛所需洗发、护发、化妆、服饰等用品和剪刀、发刷、吹风机等各种工具、用具一律由选手自备。
      6.在未宣布比赛结束前,模特不准做表演动作,违者扣除比赛选手比分。
      7.如果选手提前结束比赛,应举手示意。最终如果出现2名选手同一个项目分数一致,先完成选手名次为前。比赛终止时间记录在案,并由选手签字确认。选手提前结束比赛后,不得再进行任何加工,并且不得提前离开赛场。经检查许可后,参赛选手方可离开比赛场地。
      8.比赛结束前10分钟播音员应有提示音。
      六、比赛奖项设置
      按泉教职成〔2012〕22号文执行。
      七、申诉与仲裁
      1.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比赛规定的设备、工具和备件,有失公正的检测、评判、奖励,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的意见,均由领队向执委会提出申诉,由执委会统一安排解答。
      2.选手申诉均须先向本代表队领队或指导老师说明,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公正地受理各种申诉,并将最终处理意见由执委会通知领队或指导老师。
      3.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八、其它
      1.每个项目以评委打分中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培元分为每位选手最终得分。新娘化妆和晚宴化妆项目化妆与发型分开评分。
      2.仲裁委员会由3人担任。
      3.比赛场地工作人员必须统一佩戴由美发与形象设计技能比赛会务组印制的相应证件,着装整齐。
      4.赛场除现场评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会务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赛点会务组允许不得进入赛场。
      5.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必须经过赛点会务组允许,拿到拍摄工作证者方可进入会场,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能影响比赛进行,没有拍摄工作证者一律不可入场。

      附件:1.参赛校将报名表
         2.竞赛规程

    泉州市教育局
    2013年1月28日

    抄送:福建省教育厅职成处、省职教中心、泉州市职教中心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1月28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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