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0202-2013-00179
    • 备注/文号:泉教职成〔2013〕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12-20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2-12-27 15:38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职学校:
      现将《泉州市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确保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附件:泉州市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细则

    泉州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26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

    泉州市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是采取灵活形式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新探索。
      第三条 加强我市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管理,是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开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需是福建省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具备办学资质和办学能力。在泉州辖区内设置以广播电视、网络技术等方式为主开展远程非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必须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2〕1号)要求的设置标准,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和上交相关的材料,教育局予以资格审核认定。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和建设条件为:
      一、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
      校外学习中心(点)包括自建自用、共建共享、社会化公共服务等三种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共建共享型和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学习中心(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校外学习中心(点)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建设条件
      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第五条 学校开设非全日制教育专业要按照教育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完备的教学计划,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及必备的办学设施和设备。师生比不能小于1︰30。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六条 我市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严格实行学校(含省属学校)属地管理原则,由泉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
      第七条 在泉州辖区内设置以广播电视、网络技术等方式为主开展远程非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点,严格纳入属地管理,泉州市教育局负责教学点办学资格审查,并统筹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学籍等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校长为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管理"校长承诺制",每年2月25日前,校长必须向泉州市教育局报送"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规范办学承诺书",以切实负起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确保课程安排按时实施、确保教学质量达到要求的责任,学校校长要严把"新生入学关"、"学籍异动关"及"教学质量关"。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学校必须向市教育局提交非全日制教育工作的自查报告,报告必须包括招生、学籍异动、教学常规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学籍与教学常规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制定专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非全日制教育常规管理工作台帐,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的中职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组织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招生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者,均可参加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办学能力,制订年度非全日制教育专业招生计划,并提交办学资格及基本条件相关材料,经泉州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组织招生。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教育实行学校独立办学独立招生,不实行校校联合办学形式。
      第十五条 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要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由招生学校报泉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录取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学校通过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违规有偿招收学生,违者一律取消已招收生源的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学籍与管理
      第十七条 泉州市非全日制教育学籍管理业务由市教育局职成科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办理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录取手续后,由学校统一使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非全日制教育新生电子学籍注册,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学生学籍号码由10位数调整为11位数,即将学生流水编号由4位数调整为5位数;注册时学生学习形式选择"灵活学制",并单独编订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名册。
      第十九条 新生信息需同时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类别"字段为必填字段,非全日制的学生类别统一选择 "业余学生"选项。严禁将非全日制教育学生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生。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1月20日。
      第二十条 执行学籍异动月报制度,及时处理各校的学籍异动信息申报和投诉事宜。严格执行"每月学籍异动零报告"制度,对于实际已离开本校的学生,应于学生离校的次月25日前予以学籍异动与资助变更处理,故意过期不做处理的将视同利用虚假学生信息,蓄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予以查处;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二十一条 严肃新生入学资格,不得采取校校联合形式举办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严禁将高考复读生、短期培训学员及高职院校自考生等注册为中职学籍,严禁借校企合作等名义收集生源信息进行虚假注册学籍等违规招生行为。

    第五章 专业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全日制教育的专业设置应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闽教职成[2010]59号)要求,必须向市教育局提交开办专业申请,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教育的专业设置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接区域产业、地方支柱产业。积极开设面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的专业,特别要面向在职员工职业教育需求大、任务重的区域行业、企业开设相关专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非全日制教育不能开设国家控制的教育、公安司法类的"学前教育"、"保安"专业,开设医药卫生类相关专业的,需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章 学制、教学计划与课程
      第二十五条 按初中毕业学历及同等学力录取的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学制原则上为3-6年,最短不少于2年;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录取的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学制原则上为1-3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根据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特点和学制要求,制定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计算机及应用基础、体育与健康课及其他公共课程。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文化课选考一门,专业基础课(或综合)一门,计算机及应用一门;共计三门会考科目"的会考要求,学校的课程设置要明确文化课及专业基础课的会考科目。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工作特点和文化程度,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16~18学时为1个学分制订教学计划和学分布列计划。其中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起点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原则上公共基础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专业技能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起点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60学分,原则上以专业技能课程为主。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但须保证总学分数。

    第七章 教学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要以教学班为单元组织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每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应从本校在职教师中选聘,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应由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经过相关培训的教师担任。
      对于采取送教下乡或送教到企业等方式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的,学校必须保证各教学班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要适应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学习和工作特点,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业余、半脱产、自学加集中辅导、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学习方式。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不含实习实训)集中面授时间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00学时。
      第三十二条 德育课、文化课等公共基础课程要依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开展教学,专业技能课程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教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课程管理,科学制订实习实训计划,要注重岗位核心能力的培养,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积极安排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开展岗位实践工作,组织学生参加相应专业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特点相适应的教学常规检查机制、质量抽检机制以及全程管理监控机制,市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样检查。
      第三十五条 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成绩管理模块,编订课程安排、学分布列、职业资格证书种类等,及时、如实填报学期(学年)考试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非全日教育教学档案资料独立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

    第八章 学业考核
      第三十七条 要采用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校要按教学计划,采取考试考查或者其它考核方式进行。成绩考核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性评价包含:出勤情况(出勤率至少达80%以上)、课堂表现情况、作业或实训作品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安全纪律执行情况、平时测试等;终结性考核为课程结业成绩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一般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对于从其它学校或专业转入的学生,以及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按课程设置确定的三门会考课程,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考,会考成绩按卷面成绩占60%、学校过程性评价占40%的比例计算。
      第四十条 学生就读前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业课程可以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全省、省级或地市级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应与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一定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有效学分的累计奖励学分上限为20分。

    第九章 毕业条件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和会考制度,同时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累积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规定的学分,参加会考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与学习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毕业;按泉州市中职教育验印要求,由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内芯注明"非全日制"学习形式和实际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号码由12位调整为14位数,其中从左到右第9位以大写字母"Q"与"F"依次分别表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毕业生、第10-14位数表示当届毕业生流水编号。

    第十章 纪律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局将与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严防中职学校虚报学生人数、混淆学生类别,严查骗取国家免学费和助学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各中职学校校长必须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招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教育教学各项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发现存在违规招生、虚报学生信息、故意拖延不做学籍异动及不按规定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中职教育招生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涉及违规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未严格执行规定要求的学校,设区市教育局可酌情责令整改或取消其次年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政策发布,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