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12-00019
- 备注/文号:泉教民〔201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2-28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闽教发〔2007〕163号)精神,我市于2007年起对全市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制度,为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现将2011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
各县(市、区)各类民办学校、市直民办学校。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2011年度年检着重检查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办学条件、常规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主要内容有: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和执行章程情况;
2、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3、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招生广告报备及收费标准报批、报备情况;
6、党团、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7、校园安全、食堂卫生、校车安全情况;
8、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师的人事代理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情况。
9、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10、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
2、学校自查报告(2011年度总结);
3、2011年度学校财务审计报告书;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学校章程。
四、年检的实施
年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学校自查阶段
2012年3月10日前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根据年检的内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申请表,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编制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3月12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检查、抽查阶段
3月15日至4月15日为教育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成检查小组,根据学校提供的年检材料,对所属的民办学校进行认真的检查,并于3月15日前将检查时间安排表送交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3、结论阶段
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和实地考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戳记;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根据具体内容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年检结论应于4月25日前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并将《各县(市、区)2011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联系电话(传真):22783859,电子邮箱:mgk6288@163.com。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要把民办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周密部署,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和鼓励;对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直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各民办学校要以年检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年检要求认真组织报送材料,按时申报并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对于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4、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年检工作按省教育厅闽教发〔2007〕163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按本通知执行;
5、2011年9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参加本年度的年检。
附件:1、《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中职学校适用)》
2、《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中小学适用)》
3、《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幼儿园适用)》
4、《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培训机构适用)》
5、各县(市、区)2011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教育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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