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0202-2010-00038
- 备注/文号:泉教综〔2010〕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4-1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继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努力促进民办幼儿园朝着规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学效益。
附件:一、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二、泉州市民办幼儿园申办流程图(供参考)
泉州市教育局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市委宋长青常委、市人大陈家富副主任、市政府潘燕燕副市长、市政协陈元殿副主席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4月7日印发
附件一:
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幼儿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各县(市、区)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并符合本行政区域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评估、督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循《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本着对社会、家长、幼儿负责的精神,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保育与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第七条 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业务,具备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及有三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园长。
第八条 配备与幼儿园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教师学历达中专或职高以上,专业合格率85%以上(学前教育、幼儿师范、职高或职专幼师专业),专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保育员任职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任职资格;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幼儿园必须根据校园规模聘请相应的专职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威慑犯罪的器具。城镇幼儿园应在校门口及校内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条 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并持有健康证;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幼儿园工作,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工作。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小班(2至3周岁)20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混合班每班最多不超过40人。
第十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稳定、相对独立、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及消防标准的校园、校舍。建园初期,幼儿园占地面积不宜少于800平方米;幼儿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寝室与活动室分设的,活动室的面积不得小于54平方米;园内应配备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设备和活动设施。应配备幼儿活动室、寝室、幼儿盥洗室(男女分开)、保健室、厨房、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基本用房。按照《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配备教具、玩具及活动设施。
幼儿园园舍应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幼儿活动室、寝室等幼儿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园舍应独立建造,不得与民居混用,有可供独立管理的围墙、大门、疏散门、安全通道,厨房应与教学楼分离,园内按要求配备消防设备。
属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一般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城市民办幼儿园启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用于教具、玩具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低于20万元;农村民办幼儿园启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其中用于教具、玩具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低于10万元。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幼儿园章程、首届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拟任幼儿园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拟聘园长、教师的资格、健康、资历证明;
(六)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
(1)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
(2)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3)幼儿园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4)幼儿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等有关事项;
(5)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七)教学场所、设施等校产的权属证明及建筑质量、消防行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食堂卫生合格证明、教职工健康证;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金验资证明,以及办学经费来源的证明;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拟办幼儿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招生的对象和范围;
(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含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符合本区域布局要求,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三)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接到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办学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有关材料后,正式受理。
(二)审批。审批机关审查核实材料、实地考察,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及本规定的要求核查办学条件,组织幼教专家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在本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办学,但办学条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应在一年内达到本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泉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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