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07-00157
- 备注/文号:泉教社〔2007〕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12-25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闽教发〔2007〕163号)精神,决定自2007年起对全市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和执行章程情况;
2.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3.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招生广告报备及收费标准报批、报备情况;
6.党团、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7.校园安全、食堂卫生、校车安全情况;
8.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师的人事代理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情况。
二、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
2.学校自查报告(年度总结);
3.财务审计报告书;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学校章程;
6.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的实施
年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每年的1月至3月对民办学校进行上一年度的年检。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学校自查阶段
每年1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根据年检的内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申请表,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编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2月5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检查、抽查阶段
2月6日至3月20日为教育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各县(区、市、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要组成检查小组,根据学校提供的年检材料,对所属的民办学校进行认真的检查。同时,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市、管委会)所属的学校进行抽查。
3.结论阶段
3月21日至3月31日为结论阶段,教育主管部门应在3月31日前形成学校年检结论。对年检合格和经整改后合格的学校,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
四、年检的结论
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根据具体内容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民办学校的年检结论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区、市、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要把民办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周密部署,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民办教育机构,要予以表彰和鼓励;对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直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各民办学校要以年检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年检要求认真组织报送材料,按时申报并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对于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4.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年检工作按省教育厅闽教发〔2007〕163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按本通知执行;
5.每年9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参加本年度的年检。
附件:1、《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中小学适用)》
2、《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中职学校适用)》
3、《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幼儿园适用)》
4、《泉州市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民办培训机构适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办学校 年检 通知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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