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07-00051
- 备注/文号:泉教社〔2007〕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4-29
泉州外国语中学、泉州实验中学:
泉州外国语中学、泉州实验中学《关于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维护办学自主权的请示》收悉。现对你们两校提出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关于核定三所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2006年市政府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市委常委178次会议对民办学校的招生问题作了专题研究。市政府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指出"合理确定民办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核定泉州外国语中学、泉州实验中学、泉州现代中学在现有校园内的最大办学规模分别为48个班(含高中)。从2006开始,用3年时间实现上述3所民办中学现有校园内的控制规模",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号)中的第十条规定 :"民办初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因此,核定你们两校的办学规模是合理合法的。
二、关于招生办法问题
(一)《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二)《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而《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对招生自主权未作规定,因此,应受到《义务教育法》的约束。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你们两校依照这一条款对《2007年泉州市初中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关于"严禁公、民办学校用考试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显然是错误的。
《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200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显然低于《义务教育法》,其第二十七条规定显然不足以对抗《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的规定。
因此,《2007年泉州市初中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关于"严禁公、民办学校用考试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
三、关于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06]288号)规定,对你们两校提交的制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我局委托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教育成本测算,经我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批准。市物价局已于4月27日批准你们两校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关于泉州外国语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泉价[2007]44号)和《关于泉州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泉价[2007]43号)已下发并抄送给你们,请你们两校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关于继续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问题
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民办学校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在依法管理的同时,提供优质的服务。
当前,我市的民办学校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有的甚至是违法行为,对此,我们将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依法依规,及时纠正、查处。
你们两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依法办学的同时,必须服从政府的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
你们认为我局"用打压的方法对待民办学校"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是极不负责任的,应予以纠正。
针对今年初中招生规模、招生方式、招生时间、收费标准,我局对你们两校重申如下有关规定:
1、核定泉州外国语中学2007年初中招生计划为600人;核定泉州实验中学2007年初中招生计划为800人。严禁超计划招生;
2、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严禁用考试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同时,我局将为你们的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3、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在7月5日至7月15日,必须严格遵守,严禁在小学学期结束前招生、扰乱小学的教学秩序;
4、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所制定的政策,严格执行泉价[2007]43号、泉价[2007]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特此批复。
泉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郑道溪书记、市政府朱明市长、市委宋长青常委、市政府潘燕燕副市长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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