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04-00082
- 备注/文号:泉委宣联〔2004〕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8-24
各县(区、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至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一周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继续投入教育,为我市民办教育的大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同时,进一步依法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已摆上各级党政部门的议事日程,成为各级党政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民办学校如何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增强自身在教育市场上的竞争力,创民办学校品牌,是实现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依法规范和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于今年9月1至31日在全市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4、《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5、《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6、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果和典型窗口学校;
7、各县(区、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基本要求
1、各县(区、市)委宣传部负责本次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做出具体安排。县(区、市)教育局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活动的具体工作,提供宣传材料,组织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做好宣传活动工作。
2、宣传月期间,县(区、市)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及民办学校应出版专栏,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各种宣传媒体应各级配合宣传,电视台、电台、报社要开辟专题、专访等进行系列报道。
3、各县(区、市)委宣传部、教育局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和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使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民办教育促进委员会,促进民办教育与经济和社会事业统筹协调发展;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召开各种类型的学习座谈会;要深入企业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捐资办学和投资办学的积极性。
4、各民办学校要通过组织文艺汇演、办学成果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展现自身的办学特点和办学质量,扩大社会影响。
5、宣传月期间,市教育局将会同泉州电视台、泉州晚报、东南早报、泉州广播电视报、海峡都市报开设专题节目和系列报道,分期分批介绍我市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各民办学校应认真做好材料工作,具体活动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三、组织领导
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各县(区、市)要相应组成宣传领导小组,认真制订活动计划和组织实施,切实把本次活动抓紧抓好,并把活动计划和开展情况报送市委宣传部和教育局。
附件:宣传月宣传标语
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 泉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宣传月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一周年
2、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3、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实现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
6、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7、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8、加强规划,全面推进民办教育实验区建设
9、依法管理、依法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10、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1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12、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13、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4、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15、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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