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6-2003-00012
- 备注/文号:泉教社办〔200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3-04-24
各县(区、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现将国家教育部教发[1999]59号文《关于严格控制社会力量办学评比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的《通知》精神,我们对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参加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通知如下:
一、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举办的以外,未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在举办的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各类评比活动应一律停止,对这类评比活动不应进行宣传报道。
二、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切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质量树形象;市委、市政府将在适当时间,组织教育专家对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并予以表彰;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社会上的各种评比活动,自觉抵制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评比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举办、宣传未经批准的评比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并直接或提请上级党政机关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严格控制社会力量办学评比活动的通知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府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4月2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