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6-00097
- 备注/文号:泉教执〔2006〕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6-08-14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国家教育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0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在开学后认真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职责,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学校开学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学校财产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和秩序。各地各校请按照省未保办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办法》的征订工作。〔县(市、区)汇总后直接向省未保办征订,市直学校征订数量报市局执法检查科(9月8日前),传真22782905〕。
附件: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未保办《关于征订教育部等10部委第23号部长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单行本的通知》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抄 送: 省教育厅、省未保办、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教育工委、市安监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