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6-00093
- 备注/文号:泉教执〔200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6-07-04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6月26日下午,德化××中学初一年学生林某概期末考试后回老家私下到小溪游泳溺水死亡;6月30日下午,南安市××中学初二年学生郑某强放假后的第一天与同学结伴到游泳馆游泳,不幸溺水死亡;7月2日,永春××中学初一年学生苏某华与同校初二年学生苏某坚结伴到村附近小溪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同日中午,南安美林××小学四年级学生傅某胜与同校六年级学生傅某扬私自到村附近土坑游泳,因不识水性溺水死亡;7月3日中午,洛江××小学二年级学生郭某峰私自到北渠戏水,掉入渠中溺水身亡;7月3日下午,德化浔中××小学三年级学生叶某与同校四年级学生王某结伴到该村溪中游泳,不幸双双溺水死亡。近几天来频繁发生的学生暑期溺水死亡事故,其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酷热的暑假已经开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暑期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我局于近期在教育信息网上转发了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期末和暑期学生安全教育与防范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安[2006]8号),并在网上教育动态栏目上公开刊登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强化假期学生安全工作而特别下发的《致全省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对暑期学生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暑期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抓实,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但是,随着各地各校陆续放假,部份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家长又疏于监管,致使个别学生放假期间结伴到不安全的水域游泳(游玩)而发生学生溺水死亡案件,引起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市委、市政府领导于7月3日就暑期期间我市发生的学生溺水事故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汲取教训,协同学生、家长、社会加强学生暑期安全宣传教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学生暑期溺水事故发生。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生暑期的防溺水安全保护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领导关于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以本着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汲取溺水死亡事故的惨痛教训,积极主动地将暑期的学生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中小学生过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
二、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学生及家长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学生生存、生活与自防自救能力。各地各校采取各种形式把省教育厅《致全省学生家长一封信》及时发放到每一位学生家长的手中,配合学生家长做好暑期安全保护工作,切实把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校还可利用家访及学生回校日在师生及学生家长中开展一次以"讲安全,防事故"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夏季学生到江河湖海游泳增多的特点,加强游泳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要私自下河游泳,不要到不明水域游玩。多方面、多渠道遏制由于连日高温,个别学生私自下河游泳的安全隐患。
三、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家长、社区、村居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学生暑期安全工作。要组织、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通过多种形式,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要反复强调中小学生特别是外来工子女学生不准在无家长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配合学生家长做好暑期的学生监管工作,增强学生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四、再次重申,凡各地各校假期发生的师生意外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泉州市教育局(先电话、后文字),对迟报、漏报、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加强对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抄 送: 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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