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5-00100
    • 备注/文号:泉教执〔2005〕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5-10-12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5-10-25 00:00

    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各有关学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市教育局于去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创建"平安校园"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教保[2004]31号),对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进行全面部署。今年以来,结合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泉教执[2005]4号)以及《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平安校园"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教执[2005]14号)。对我市的"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进行再部署。今年3月份与6月份,市委、市政府分别召开我市"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及学校与周边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和贯彻公安部提出的《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六条措施》提出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认真落实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新学年开始,各地公安机关要狠抓公安部"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积极主动地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作,共同分析研究校园及周边治安存在的问题,形成做好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的整体优势。公安机关治安、刑侦、消防、交通等部门要在充分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整体战斗合力,在近段时间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进行一次落实"八条措施"的拉网式检查,主要检查校园内部及周边的治安防控措施是否得到明显加强,机制是否得到有效建立和完善,防控能力是否得到切实提高,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是否明显改善,消防安全是否得到有力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抓好学校内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教育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各地综治部门要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的综合治理,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净化育人环境。
      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平安校园"活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综治组织牵头,依托教育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考评、授牌,具体办事机构挂靠各级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及《泉州市关于贯彻〈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泉教执[2005]4号),对照省教育厅评估标准,进行认真自评,补缺补漏,如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可于10月底前向各县(市、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验收(市直高校、中专、中小学、幼儿园直接向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工作总结及自评表,联系电话22782905,联系人曾国忠),各县(市、区)应于11月份组织人员对提出申报的学校进行考评并确定授牌学校,并于11月底把"平安校园"学校名单报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迎接省、市的抽查。
      三、各县(市、区)"平安校园"创建活动通过四年的努力,力争全市95%以上的学校达到"平安校园"标准。2005年,各地"平安校园"合格学校应达到50%以上,2006年争取达到80%。在考评验收中,各地各校应严格把关,宁缺不滥,对于当年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应取消当年参加"平安校园"验收资格。


    泉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平安校园 创建 通知
    抄送: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市综治委正、副主任、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平安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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