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5-00030
    • 备注/文号:泉教执〔200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5-03-21
    泉州市关于贯彻《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5-04-03 00:00

    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各有关学校:
      《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已于今年一月份起施行(闽教思[2005]1号)。全省、全市创建"平安校园"电视电话会议也于3月4日召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扎实推进平安建设的深入开展,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全市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综治组织牵头,依托教育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我市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及管理工作,具体办事机构挂靠各级教育局。
      二、全市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的范围包括政府及社会力量独立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全日制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华侨大学、仰恩大学由省直接考评授牌,其他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公办部门中专、市直中小学、幼儿园由市考评授牌,其他学校由所在各县(区、市)考评授牌。
      三、各地各校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及去年下发的《泉州市创建"平安校园"实施意见》(泉教保[2004]31号)认真组织实施,并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每年的十月底,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按省定评估标准在自评达到90分以上的,根据《福建"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申报程序,逐级呈报相应管辖部门审批,经各级领导小组考核评估合格后,授予"平安校园"牌匾。
      四、各地的"平安校园"创建评选和授牌可结合当地实际,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次年在进行新的学校评选和命名时,还应对已评为"平安校园"的学校进行复查,出现"第十四条"情况之一的,取消"平安校园"资格。
      五、"平安校园"的牌匾规格及其他事项由省里补充解释。
      六、市创建"平安校园"办事机构挂靠市教育局执法检查科,电话22782905。

      附件:1、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
         2、高校创建"平安校园"评估标准
         3、中小学创建"平安校园"评估标准

    泉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公安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市综治委正、副主任,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平安办

    附件一: 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精神,强化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平安校园"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校为主体,以服务师生为宗旨,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三条 总体目标:通过四年的努力,力争全省95%以上的学校达到"平安校园"的标准,建立起"平安校园"的有效工作和管理机制,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和突出治安问题的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努力实现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民主法制观念显著提高;做到校园秩序良好,学校育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条 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的范围包括政府及社会力量独立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全日制学校。
    第二章 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创建领导机构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组织牵头,依托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构。
      (二)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制定和完善"平安校园"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制定重要部位管理制度、危爆物品管理制度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三)安全防范体系完善。构建保障安全需要的安全保卫机构和现代化技术防范体系。高校建立并不断完善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中小学抓好校园报警点或警务室的建设,配备综治(法制)副校长并发挥作用。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队伍。
      (四)师生安全满意率高。及时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学校治安安定,无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及责任事故发生;加强对校园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管理;校内交通规划合理、标识完备,运送师生的交通工具安全可靠,无违章建筑;校内防火、防震设施齐全有效;学生宿舍安全宁静,校园教学、生活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治安秩序良好,师生员工对校园治安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五)维护稳定教育到位。在维护政治稳定方面,及时掌握上报各种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法轮功"分子在校园内的渗透破坏活动情况;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和对哲学社会科学论坛、讲坛的管理。加强法制道德教育,增强师生员工法制观念、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形成风尚,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成为师生自觉行动。加强对网络痴迷者、学习困难者、生活困难者、严重心理障碍者和经常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帮扶,有效地解决各自问题。
      (六)周边治安秩序良好。各地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平安校园"的领导,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社会环境作出努力。要在校园周边设立治安岗,加强值班巡逻,确保不发生敲诈和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周边200米没有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及时清理各级各类学校周边不健康的音像书刊点和各种流动摊点,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在中小学校开辟"绿色通道",整顿高校周边的非法营运,增设交通线路,保证交通秩序良好和方便安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建"平安校园"的重要性,把创建"平安校园"当成一项确保学校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把解决严重影响师生安全的问题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和长期工作规划。要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原则,明确责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校园及周边治安重点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七条 各级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做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会同学校认真调查和摸排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具体解决措施,为创建"平安校园"提供有效指导和保障。加强工作协调,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第八条 各地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主动地反映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是"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主体,学校党政领导要对创建平安校园负总责,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直接抓,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做到有规划部署、有经费投入、有工作人员、有检查落实,持之以恒推进创建活动。
    第四章 评选命名
      第十条 "平安校园"的了解检查采取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相结合,省、市、县三级各自命名的办法。
      第十一条 "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工作由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取百分制考评形式。学校自查认为综合评定达到或超过90分的,先向所在县(市、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平安校园"的评选申报,如果该学校属于省管或设区市管的,再由县(市、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据情向省或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转呈"平安校园"的评选申报。
      省属各级各类学校,经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评估合格后,授予"平安校园"牌匾。
      设区的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包括省与设区的市共建的高校,由设区的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评估合格后,授予"平安校园"牌匾。
      县(市、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经县(市、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评估合格后,授予"平安校园"牌匾。
      第十二条 凡被命名为"平安校园"的,视为已达到所在地"平安单位"标准和条件。
      第十三条 获得"平安校园"并同期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学校"称号的学校,所在地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上报验收合格后,由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向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授予"全国安全文明学校"称号的申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一)校园里一年内若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集体中毒、校舍倒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被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
      (三)学校主要领导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罚处罚的;
      (四)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平安校园"考评工作在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市、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平安校园的日常管理。考评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为期四年。被授予"平安校园"的学校,次年予以复查,没有出现取消"平安校园"规定情形的予以保留。被取消称号的或在2006年前未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向当地综治委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由于校园周边治安问题比较突出,至使学校未能评上"平安校园"的,该地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不能参加当地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十七条 平安校园的日常管理材料主要包括:平安校园概况、申报表、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指导制订每学年的创建计划、总结推广平安校园建设的工作经验等,这些材料作为每年复查的主要根据。
      第十八条 "平安校园"在命名后,如工作退步或发生严重问题被取消资格的,由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通报,并收回已授牌匾。
      第十九条 "平安校园"创建经费,除学校筹措外,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一点、主管部门支持一点、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人士捐助一点" 的原则筹集。
      第二十条 "平安校园"如出现合并、分设等情形,应及时向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原命名的"平安校园"自动取消。合并、分设后的学校应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福建省平安校园评估标准(附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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