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4-00077
    • 备注/文号:泉教保〔2004〕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7-26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设立学校安全重大隐患举报电话及试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4-08-12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制度,鼓励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监督,加大对学校安全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监管力度,防止学校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政府、市安委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教育系统设立学校安全重大隐患举报电话并试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的设立。
      (一)市教育局设立学校安全重大隐患举报电话2782905(执法检查科),受理市直学校的举报。
      (二)各县(区、市)教育局应尽快设立学校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本县(区、市)学校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各县(区、市)教育局请于8月6日前设立举报电话并报市教育局执法检查科,同时报当地安监局备案以便向社会公布。
      二、举报事项和奖励原则
      (一)举报事项:
      1、学校D级危房继续使用或不能马上拆除而未采取封闭措施者。
      2、学生宿舍、学校礼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易引起群死群伤事故的。
      3、学校食堂采购、销售劣质食品坑害师生的。
      4、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欲租用无牌照机动车(船)或超载的。
      5、学校极毒化学药品未按有关规定保管易引起丢失的。
      6、校园内及周边存在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7、由于学校责任发生师生意外死亡事故瞒报的。
      (二)举报受理程序及责任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对市直属学校的举报,各县(区、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学校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属于教育部门能受理的举报,必须及时派员到现场核查,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通报有权受理的部门或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接受举报部门的值班人员和负责受理举报事故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整理、汇报工作,对失职、渎职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3、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对举报人应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取信于民。举报行为受有关法律的保护,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4、对被举报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有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学校和个人,经核定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其立即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奖励原则
      学校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经所辖教育主管部门派员核实认定属实后,根据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危害程度及影响程度,给举报人50-300元人民币的奖励,贡献突出的可以提高奖励额度(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制定),同一重大事故隐患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奖金发给最先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奖励金由市、县两级受理部门分别负责发放,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专款经费支出。

    泉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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