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4-00015
    • 备注/文号:泉教保〔2004〕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3-16
    泉州市教育系统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4-04-02 00:00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树立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努力推进我市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有效展开,根据闽教研[2004]4号《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活动的要求及实施步骤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若干意见》)的原则和要求,通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推进教育领域的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落实《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法治校示范校必须在活动开展中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基本标准
      (一)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学校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和开展社会活动等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上级政策一致,内容公开、公正、合理,实施有效。
      (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学校依法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明确学校党组织、校长、校务会、教代会、学术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学校的校长责任制、党团组织制、学术组织活动制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其法定的权利、职责与义务明确具体,能落到实处。
      (三)办学活动依法规范。学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较好地开展素质教育,教育教学质量良好;具有良好的校风和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水平在社会上反映良好;学校未发生过违规办学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教师、学生没有严重违法乱纪和刑事犯罪行为;学校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开、透明的收取费用,杜绝乱收费行为,正确对待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民主管理机制健全。学校加强民主建设,推行校务公开,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教职工工会组织健全,教职工大会定期召开,有效发挥教职代会民主管理和依法监督的作用,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做到内容公开、程序合法、切实可行,能够接受评议和监督;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能处理好校内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校内外反映良好;中小学校建立了与社区、家长相互联系沟通的制度,能妥善对待和处理社会对学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按照《教师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提供其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教学、科研、进修、培训等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足额及时发放;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实行教师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管理,有效地建立健全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学校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权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注意引导、发挥学生良好的个性和特长,定期安排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及有益的社会活动;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环境、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学校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四五"普法规划和实施"一校一个法律明白人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把法制教育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积极开展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把法制课列入课程,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健全教师法制教育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及考核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师、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八)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规划和目标,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兼职教师,配备好聘任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明确校内职能机构、工作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三、实施步骤
      (一)各县(区、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本校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及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具体要求。
      (二)各地、各校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本校依法治校工作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三)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区、市)推荐并确定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每个县(区、市)推荐2所学校,市属学校、市属以外各级各类学校采取自荐的形式〕,被确认的将命名为"泉州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根据各县(区、市)教育局推荐,市教育局已确定泉州七中、安溪铭选中学、南安职业中专学校、惠安实验小学、永春实验小学等5所学校为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县(区、市)教育局、各校应于2004年4月10日前将确定为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依法治校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执法检查科。各级示范校在具有示范性的前提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适当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如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将取消示范校命名。
      (四)以多种形式介绍、推广示范校依法办学的先进经验,推进全市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市教育局经过检查考核后,将在适当时候举行一次全市性依法治校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的表彰会。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为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教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推荐和总结、推广示范学校的经验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作用,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开展。

    泉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依法治校 创建活动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有关学校。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