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4-00012
- 备注/文号:泉教保〔200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3-02
各县(区、市)教育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直有关学校:
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市范围持续干旱,近期无明显降雨过程,短时间内旱情依旧难于缓解,森林地带极易引发大火,森林火险等级仍将处在高等级状态;冬去春来,各地气温逐渐回升,林地可燃物积累丰富,清明节时段又迫近,野外火种将不断增加,森林大火隐患形势严峻。2月28日上午,德化县上涌镇下涌村发生森林大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在这段森林防火的紧要时期,迫切需要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结合2月29日市政府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的传达贯彻,对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宣传教育尤为重要。为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杜绝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各校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中,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农村发展稳定的政治高度出发,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林区的学校要扎实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有关森林防火的内容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使同学们牢牢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并且成为宣传森林防火的生力军。
2、各地各校要积极开展"五个一"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开展"写一篇森林防火作文,出一期森林防火黑板报,给家长写一封森林防火信,写一条森林防火标语,上一堂森林防火课"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成立森林防火宣传队,深入林区山村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3、各地各校要树立文明用火的意识,加强管理,严防因学生玩火引发森林火灾。放假期间(双休日),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注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加强防火意识,禁止随意携带火种、火具、火药品、易爆易燃物,随意用火、玩火;学校经报批后组织郊游、野外活动要严格禁止学生野炊、烧烤、燃放焰火等野外用火活动;禁止学生携带火种进山(或林地)游玩,禁止家长让孩子在林区上坟烧纸钱,燃放鞭炮。
4、中小学生、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动员组织中小学生、幼儿参加山林火灾(包括任何火灾)的扑救,要加强严禁中小学生、幼儿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管理,遇有自发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加以阻止,以防发生不必要的学生伤亡事故。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四年三月二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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