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3-00035
- 备注/文号:泉教保〔2003〕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3-09-08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今年夏季久旱高温,暑假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学生校外游泳(游玩)溺水死亡事故,特别是开学以来我市又发生两起学生溺水身亡事件,引起了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注。9月3日(防抗12号台风放假期间)中午,安溪县新林中学初一年(3)班学生王××不顾学校的三令五申,与邻居的两位同学到新林溪的一坝头游泳,溺水身亡;9月6日下午洛江区马甲镇溪南小学学生林××与同伴前往双溪口新坝溪捉鱼,不幸落水身亡。这两起学生游泳(游玩)溺水身亡事故,给我们再次敲响警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必须真正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学生游泳安全管理。
洪泽生副市长9月7日就我市最近发生的学生溺水身亡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在开学后,一定要反复强调,严禁学生往河、溪游泳,避免发生溺水事件,否则,要追究有关学校领导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的批示和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吸取沉痛的教训,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特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有关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对学生安全管理力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学生安全管理教育,并把工作抓紧、抓深、抓细、抓实,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地各校要在近期内再次开展以"讲安全、防事故"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把工作落到实处,切不可掉以轻心或有丝毫的疏忽和侥幸心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游泳(游玩)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生存、生活与自防自救能力,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近段发生的学生游泳(游玩)溺水死亡事故的事例,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学习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编写的《中小学安全须知》、《中小学生安全自我防范常识》、《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丛书》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知识教材和规章等,对学生进行反复多次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遇事处置能力。
三、各校应继续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和防范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利用一切时机反复告诫学生在任何时候都不得私自到江河湖泊、溪边、水库等不明水域游泳(游玩),并将此作为学生的一项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强制学生遵守,对违反者要严肃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认真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各地、各校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取得学生家长的支持与配合,与家长签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及下发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告知放假时间和应注意的事项,敦促家长真正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共同做好学生校外、假节日的游泳(游玩)安全教育。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小学生安全保护知识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而唤起全社会都来关心学生的校外安全与防范工作。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三年九月八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未保办、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 市安监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9月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