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2-2003-00004
- 备注/文号:泉教保〔200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3-03-04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学校:
3月1日(星期六)上午9时许,石狮市蚶江镇莲塘小学五年1班学生蔡某阳(男,12周岁)、蔡某限(男,12周岁)、蔡某星(男,12周岁)、蔡某云(男,12周岁)、蔡某群(男,12周岁)等5名学生自行结伴到宝盖山游玩,中午12时许下山后,到塔山水库洗手戏水,不慎落水,蔡某限爬起获救,其他4人不幸溺水身亡。接到事故报告后,石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带领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打捞抢救工作,现场成立善后处理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及群众的思想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市委书记施永康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指示:"请石狮市妥善做好处理工作,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安全,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这起戏水死亡事故虽然发生在双休日及校外场所,但它充分暴露出我市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防范意识以及家庭教育等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目前气温开始回暖,夏季即将来临,在抓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和各种事故防范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游泳(游玩)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应从"3·1"事故中吸取沉痛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对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学生、家长、社会负责的严肃态度,充分认识到抓好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把工作落到实处,切不可掉以轻心或有丝毫的疏忽和侥幸心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游泳(游玩)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制能力,充分利用今年3月31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的有利契机,再次开展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以"大力提高中小学生及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近年来我市发生的学生游泳(游玩)溺水死亡事故的事例,利用墙报、黑板报、班(队、团)会、小广播以及国旗下的讲话和组织学习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的《中小学生安全自我防范常识》、《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丛书》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知识教材等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反复多次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生存、生活、自防自救和遇事处置能力。
三、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切实可行的游泳(游玩)安全管理和防范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对学生进行游泳(游玩)安全教育的再教育工作,要作出专门的规定,严禁学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私自到江河湖泊、溪边、水库等不明水域游泳或游玩,并将此作为学生的一项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强制学生遵守,对违反者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各地各校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应尽量避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水域,保证师生安全。
四、各地、各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扬家校联系的优良传统,经常进行家访或召开家长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沟通、联系,取得学生家长和社会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游泳(游玩)安全教育。各地、各学校应在夏季来临之前,进一步完善与每位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游泳(游玩)安全责任书,节、假日学校放假时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家长发出通知,告知放假时间及应注意事项等,以杜绝学生私自到江河湖泊去游泳,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游泳(游玩)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要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把游泳(游玩)安全作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一旦发生事故,要果断采取施救措施,尽最大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逐级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应在3小时内电告我局,并在24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事件、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事发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形成正式报告报我局办公室及执法检查科。对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伤亡事故的,要坚决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查处。
二○○三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游泳(游玩)安全 紧急通知抄送:省教育厅、省未保委、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2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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