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8-2017-00016
- 备注/文号:泉教体〔2017〕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2-13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体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为贯彻教育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交流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园足球的技艺,推动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的普及与发展,根据全市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举办泉州市2016-2017学年度初中学生足球联赛(决赛)活动。现将《泉州市2016-2017学年度初中学生八人制足球竞赛规程》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学校做好参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泉州市2016--2017年度初中学生八人制足球竞赛规程
2.泉州市2016-2017学年度初中学生男子八人制足球比赛(决赛)报名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体育局
2017年2月13日
抄送:省教育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印发
附件1:泉州市2016-2017学年度初中学生八人制足球竞赛规程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的发展,提高我市青少年足球运动水平。经研究,决定举办泉州市2016--2017年度初中学生(男子)八人制足球比赛(决赛)活动。现将竞赛规程公布如下:
一、主办单位: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体育局
二、比赛时间:2017年3月25日开始
三、比赛地点:另行通知
四、参赛单位:获得各县(市、区)举办的2016年初中生足球联赛(男子组)第一名、第二名的学校。
五、参赛运动员资格
(一)运动员必须是品行端正,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文化考试成绩合格、具有同一所学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转学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学生方可代表学籍所在的学校参加联赛,同学年内运动员参加省、市、县联赛的代表单位必须一致。
(二)运动员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由运动员所在学校认可该运动员适宜参加其报名项目比赛的。比赛组委会将为运动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但对意外伤害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办理正式选调手续到职业体育俱乐部、体工队、专业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比赛。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参加全国U系列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由所在地县级教育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审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成绩和名次,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通报全市并取消该校3年内参赛资格。
六、参赛年龄规定:运动员必须是2001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七、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队医1人、运动员14人。
(二)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或护照,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抽查。
(三)报名办法:
1.报名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相结合。各参赛单位必须按规程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纸质报名表使用A4纸打印,并经县(市、区)文体局和教育局加盖公章后,于3月10日前,将书面报名表报送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联系人:宋世杰,联系电话:22767196),同时将电子报名表(需附电子照片)发至twk22767196@163.com,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报名表与电子邮件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2.报名时应同时附上运动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健康证明、保险单据,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电脑截屏(用A4纸打印),否则报名无效。
八、竞赛办法
(一)根据报名队数决定赛制。本次比赛不设种子队,以联席会上抽签为准。
(二)决定名次办法:
1.如有分组循环赛则按积分多者名次列前,每队胜一场积3分,平一场积1分,负一场积0分。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⑴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⑵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⑶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⑷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⑸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2.如有淘汰赛阶段比赛必须决出胜负,若在规定比赛时间内为平局,则直接以踢点球决出胜负(踢球点球参照《足球竞赛规则2016/2017》)胜队得3分,负队得0分;
九、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审定的《足球竞赛规2016/2017》。
(二)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三)比赛时间:
全场比赛60分钟(不执行净时制),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0分钟,当裁判员认为需停表时(如队员严重受伤、球队申请暂停等),予以停表并告之双方球员;球队可在每个半场要求一次1分钟的暂停。
(四)比赛用球为中国足协认可的五号球。
(五)每队限报14人,上场队员不得多于8人,其中一人必须为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5人则比赛不能开始,在比赛中任何一队在场上队员人数少于5人,该场比赛将被终止,比赛结果由联赛组委会裁定。替补人数不限,替补下场的队员可以再次上场比赛。
(六)如果某队弃权,判罚该队所有比赛(包括已赛或未赛的场次)均以0:3负于对方;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七)迟于开赛时间10分钟而未开赛的球队及比赛过程中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球队应视为弃权。如果某队弃赛,判罚该队所有比赛(包括已赛或未赛的场次)均以0:3负于对方,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八)比赛进行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规定如下:
1.一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赛区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2.同一场比赛中因累积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该两张黄牌不做累计。
3.同一阶段的比赛的红黄牌累计到下一阶段(如比赛分为小组循环赛阶段与淘汰赛阶段)。
4.每一阶段的比赛黄牌不累计到下一个阶段(如第一阶段黄牌不累计到第二阶段),但红牌或纪律处罚累计到下一阶段(如第一阶段纪律处罚在第二阶段仍然需要执行)。
(九) 参赛运动员可穿着皮制胶底足球鞋;必须穿护腿板,护腿板必须包在长袜内,否则不予上场。
(十)如遇不可抗拒理由造成比赛中断且无法恢复比赛的情况,当时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在24小时内另选合适场地补足剩余的比赛时间(包括踢球点球)。
(十一)比赛时,每队必须备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单内;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要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
(十二)参赛运动员不得佩戴任何饰物,否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本次比赛将根据实际参赛队数设立奖项名额,原则上获得一、二等奖的队数各占参赛队伍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本次活动将根据实际参赛队数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颁发奖牌;二等奖以上运动队的运动员颁发奖励证书。
(三)获得一等奖队伍的教练员(一名)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
(四)本比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一、纪律规定和申诉
为端正赛风赛纪,请各县(市、区)各参赛单位对运动员资格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查把关。
(一)联赛组委会将严格按照联赛竞赛规程及《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参赛资格者,在赛前将被取消参赛资格,且所代表队伍只能增补报名名单内的队员;在赛中及赛后发现运动员资格不符合情况下将被取消参赛资格,所代表队伍将被取消该项目比赛成绩。
(三)凡对参赛运动员(队)的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请于该赛事开赛后48小时内向"资格审查组"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书》和10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则不退。
(四)各参赛运动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在开赛时间时到达场地人员不足规定的人数应视为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组委会将取消该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并由参赛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红、黄牌取消,但对非体育道德行为做出的追加处罚有效。
十二、仲裁与裁判
(一)由主办单位负责选调。
(二)裁判员必须遵守省市级联赛组委会各项纪律规定。
(三)裁判员自备工作所需各项装备。
十三、其他规定
各参赛队必须为本队所有人员办理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有效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规程解释权归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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