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1-2016-00193
- 备注/文号:泉教语〔2016〕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27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体〔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省级示范校)和第六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校)的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创建示范校活动的要求
(一)创建示范校的学校要符合《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学生培养目标,纳入学校管理常规,纳入师生的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做到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学校积极开展"中华诵·经典诵读"活动,重视抓好写字和书法教育,切实采取措施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二)各地要做好创建示范校的工作规划,把握好工作进度。要根据《福建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我省到2020年创建示范校的目标任务,按照两年认定一批,分期分批开展创建示范校工作。要广泛发动学校创建示范校,创建活动尽量覆盖各种不同类型的学校,并加大农村学校的创建力度。要通过发挥示范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高本地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三)各地要将创建活动纳入常规工作管理,在创建市级示范校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示范校的申报和推荐工作。通过对学校调研、日常考核、随机到校实地检查,审核学校申报材料,听课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价,好中选优,推荐一批能够在当地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作用的学校。
二、示范校推荐、认定办法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推荐市级和省级各1-2所示范校候选校,并统一向市语委办报送候选校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市直学校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语委办。申报材料包括:①学校自评报告;②反映学校概况、语言文字工作成果和特色、创建活动等情况的光盘(时长15分钟左右);③省级示范校(市级示范校)申报表和汇总表。
(二)市教育局、市语委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学校)推荐或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组对部分申报学校进行随机抽检(另文通知)。经审核和随机抽检,申报学校总得分不低于80分的,由市教育局、市语委授予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并颁发牌匾;申报学校总得分不低于90分的,由省教育厅、省语委授予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并颁发牌匾。
(三)各地(学校)推荐或申报的材料必须在2016年11月10日前寄至市语委办(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341,邮编:362000,传真电话:0595-22783708,电子信箱:ywb22783708@163.com)。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将其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省教育厅、省语委(市教育局、市语委)将对已命名的省级示范校(市级示范校)进行不定期的复查或抽查,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将撤销其省级示范校(市级示范校)称号。
附件:1.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申报)表
2.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情况汇总表
3.第六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申报)表
4.第六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7日
抄送:省语委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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