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8-2015-00144
- 备注/文号:泉教综〔2015〕7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1-12
各县(区、市)教育局、卫计局、残联,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泉州市低视力"医教结合"实验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68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泉州市低视力"医教结合"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实验项目发展,让更多的残疾儿童能得到规范、有效的抢救性康复治疗和训练,促进其功能恢复,尽快融入社会,不断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低视力儿童、少年基本情况初步筛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筛查对象:
1.学龄前低视力幼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3周岁(9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下低视力幼儿;
2.学龄不在学低视力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3周岁至18周岁低视力人员;
3.学龄在学低视力学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3周岁至18周岁低视力学生。
二、筛查标准:
初步筛查的标准是裸视较好眼视力小于0.3的(或疑似低视力)的人员。
三、筛查步骤:
1.成立领导机构。此次筛查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卫计局和残联负责牵头,各乡(镇、街道)、学校和各幼儿机构负责人协助负责。
2.全面摸底。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卫计局和残联对辖区内学龄前、学龄在学、非在学低视力儿童全面展开筛查摸底工作,逐个登记,详细填写《低视力儿童筛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3),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残联和市教育局。
四、筛查要求:
1.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低视力儿童筛查的宣传活动,以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对筛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2.本次筛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学龄在学低视力学生的筛查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学龄前低视力幼儿、学龄不在学低视力人员的筛查工作由残联负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安排必要的医疗技术力量。要求深入到每一个疑似低视力儿童家中,做好详细的调查;学龄在学低视力学生对象由各幼儿园、县直小学(中心校)、中学进行筛查,可根据当年学校学生体检情况或上一年度体检情况填报。筛查人员要掌握统一的标准、口径、方法和工作要求,保证科学、有序、高效的开展筛查工作。
联系人:市教育局 林丽芳 电 话:28229298
电子信箱:cjk298@163.com
市卫计委 张文财 电 话:22274332
电子信箱:qzyzk2003@163.com
市残联 林洁 电 话:22107807
电子信箱:812800952@qq.com
附件:1.泉州市低视力学生初筛名单
2.泉州市学龄不在学低视力人员初筛名单
3.泉州市学龄前低视力幼儿初筛名单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1月9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省卫计委、省残联,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福医大附属二附。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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