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1-2014-00163
    • 备注/文号:泉教语〔2014〕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1-10
    关于在中心市区(含鲤城、丰泽、洛江区)开展社会不规范用字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25 11:26

    鲤城、丰泽、洛江区教育局、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直各重点迎评检查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迎接省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验收,市语委、教育局、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于近期在中心市区(含鲤城、丰泽、洛江区)开展社会不规范用字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社会不规范用字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整改中心市区(含鲤城、丰泽、洛江区)社会不规范用字工作。
      组 长:杨猛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毛伟雄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新新 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宇杰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李礼星 市教育局语委办主任
          蒋丽娥 市工商局商广科副科长
          曾国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综合科科长
      各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检查、督促整改本辖区范围内的不规范社会用字。
      二、整治内容
      重点检查九一街、丰泽街,以点带面全面检查中心市区(含鲤城、丰泽、洛江区)所有街道的不规范用字,包括:
      (一)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楼名牌、门牌、站台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
      (二)单位名称牌、标牌、宣传招贴用字;
      (三)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红灯、电子显示牌、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
      (四)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方面面向公众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
      三、目标要求
      在11月底以前,全市使用汉字和拼音文字必须正确、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街头用字要字形完好:无残字、漏字现象,无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体字,无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无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
      (二)文字书写须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上至下,汉语拼音横行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须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文物、古迹及革命先烈、历史人物的墨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名人名家题词。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
      7.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8.本通告发布以前制作的、单字造价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红灯等用字(如店招、牌匾,须制作规范字体副牌挂于醒目位置)。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四、整治时间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11月上、中旬)。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街道、公共场所及本单位的标志牌、指示牌的不规范社会用字进行自查整改,并将清理不规范用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市语委办。
      (二)组织核查阶段(2014年11月底)。市语委会同市教育局、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由各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整改或督促整改。
      (三)巩固复查阶段(2014年12月)。市语委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在前期核查整改的基础上,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巩固整治成果,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
      五、处罚措施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必须在2014年11月底前自行改正。个别特殊行业在此限期内更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报请市语委办批准,确定延长期限。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清理不规范用字情况统计表

    泉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工商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10月31日


    抄送:省语委办,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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