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8-2011-00164
    • 备注/文号:泉教体〔201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11-04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11-14 11:49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11】2号),和教育部召开的全国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员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站在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民族未来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之成为全体师生共同的责任和自觉的行动。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最重要的基本目标;把学校体育工作,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作为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中小学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富有本校特色的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组织机构、制度保障、课时安排、内容设计、场地划分、器材使用、时间保证、人员落实、安全措施、考核机制等内容。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二是要求每所学校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优势,在球类、田径、传统游戏等项目中,选择 1-2 个项目进行探索与实践,逐渐形成项目特点,构建校园体育文化,努力创建体育特色学校。三是结合学校教师专长,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活动质量,探索通过组建学生体育社团、兴趣小组、运动队等形式,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园体育活动,切实保证活动的有效性。四是要注意发挥学校所在地的社会资源和传统文化的优势,做到文化传承与形成特色有机结合。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一调整辖区内中小学作息时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不能随意增加课时或减少课时"的规定,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安排好各学科课程,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按照中央7号文件要求,保证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必须坚持学生出早操制度。上述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和内容须纳入教学计划,列入学校课程表。对学生参加活动必须有考勤登记,学校要注意保存相关影像、文字资料,以便在接受检查、评优、评先时作为佐证。
      四、落实保障措施
      1、明确分工、负起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学校要把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校长是组织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签订责任状,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落到实处。
      2、充分发挥家、校、社区的合力作用。学校是落实《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主体,班主任要协助督促学生积极参加阳光体育锻炼,协助体育教师组织好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同时,教师应以身作则与学生一起参加体育锻炼,主动加强家校沟通,做好家长宣传工作,学校、老师、家长共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3、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考核力度。我局将把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情况作为教育综合督导、体育专项督导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与业绩考评、评先评优直接挂钩。教育行政与业务部门将开展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专项督查和抽查,并将督查和抽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布。对没有认真执行规定的,在年度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于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活动开展不好的,对校长实行诫勉谈话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应责任。
      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制定的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要在各校的校园网、校园公示栏内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及家长的监督,对督查过程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督导等部门的复查。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校园体育活动 意见
    抄 送:省教育厅。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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