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11-2010-00056
- 备注/文号:泉教语〔2010〕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4-29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
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构建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表彰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事业做出的贡献,弘扬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激发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语言文字工作的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年度评选活动,以表彰在2009年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办,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评选条件
(一)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积极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主要领导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有要求,有检查和改进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语言文字工作有工作计划,有明确要求,有检查和落实;相关人员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积极参加每年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参加先进集体评选的学校必须是经我局评估认定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二)语言文字工作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为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而不懈努力,从事语言文字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对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突出贡献;
2.高质量地完成本单位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对语言文字工作有创新,有经验,取得突出成绩;
3.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对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起到推动作用,成效显著。
三、评选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初评工作,并按下达的名额推荐单位和个人参加市级评选。各市直学校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表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局语委办。
附件:1.泉州市2009年度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泉州市2009年度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表
泉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语委办、市委教育工委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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