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8-2007-00110
- 备注/文号:泉卫监〔2007〕29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9-07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市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市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104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充分认识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对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把学校食堂及周边小餐饮店卫生许可证准入关,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学校特别是承包经营性食堂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从业人员上岗体检与培训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提高行业自管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学校食品卫生特别是食堂卫生作为餐饮消费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小餐饮店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针对承包食堂、学校食品小卖部等场所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卫生隐患。
3、突出重点,长效监管。各级卫生部门要针对当前学校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明确监管重点,集中力量整治,提高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测、检验力度,建立食品卫生监测与预警机制,堵住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入学校。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近期要联合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督查和监管。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并针对行业特点,着重把行业卫生要点教给经营者,帮助其不断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品卫生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学校食堂卫生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形成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整体打击合力,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年九月七日
抄送:省卫生厅、教育厅,市政府办,潘副市长
泉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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