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8-2006-00052
- 备注/文号:泉教体〔200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6-04-3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体育、艺术比赛活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我市学校体育、艺术比赛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专项艺术比赛的通知》(闽教体[2002]15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不宜组织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体育、艺术赛事,更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的体育、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如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体育、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育人环境,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的文体活动时间,认真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引导并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体育、艺术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陶冶情操,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抵制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中小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组织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特别是组织规模较大的竞赛活动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省教育厅。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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