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2-2024-00052
    • 备注/文号:泉教财函〔2024〕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2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4-03-25 00:38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现将《泉州市2024年春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泉州市2024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发给你们,并就2024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教育收费工作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出台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阳光价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专栏公示的内容,一是收费项目、标准,二是收费依据文件,三是收费单位监督与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四是代办费收支及结算情况。各校应注意执行新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公办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并及时足额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给学生。民办学校收费应开具正式发票,并将收费金额转入规定学校账户,不得现金收取学费、住宿费。

      三、教育收费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列入市对县(市、区)教育局年度教育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教育收费工作的各项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做到学校按章收费,学生明白交费,学校收费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附件:1.泉州市2024年春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2.泉州市春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泉州市教育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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