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2-2022-00057
- 备注/文号:泉教财〔202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2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4月以来,我市各地、各校结合本地疫情发展形势和本校实际,及时采取分区、分期、分批组织学生返校恢复线下教学。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住宿费、代办费结算工作。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因疫情防控原因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代办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做好返校复学后幼儿园保教费结算工作。2022年春季疫情防控期间保教费按月结算,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若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在入园时签订的协议有包含退费办法的,从其约定。
三、合理确定退费方式。根据省政府的定价目录和收费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退费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校在确定退费方式时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尊重家长意愿和选择,经双方书面协议确认,结算方式可选用抵顶下学期同项目收费、延长春季学期服务时间或直接退费等方式。
四、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收费事项。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得违规乱收费。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疫情期间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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