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18-00154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18〕10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15
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华侨大学附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14〕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8-2019学年选派部分市直学校教师与农(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实施对口支教与交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各学校应严格按照闽政办〔2015〕155号和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的规定,城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园)任(支)教的经历;
2.根据泉教人〔2011〕178号文件的规定,市直属中小学每学年派出支教教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5%;
二、注意事项
1.各学校要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支教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2.各学校要选派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师德良好的教师参加支教工作,将支教工作落到实处;
3.学校师资不足时可采用与农(乡)村学校互派教师交流方式任教,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教研合作交流;
4.各学校原则上不能选派教师到相应学科已经超编的农(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支教;
5.为支持民族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注意选派部分优秀教师到我市民族学校(晋江陈埭民族中学、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民族中学、泉港民族中学等民族中学及民族小学、幼儿园)开展支教工作。
6.各学校"支教花名册"(见附件1)与"支教意向书"(见附件2)书面材料于2018年6月10日前报送我局人事科备案,同时将"支教花名册"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lmzhqzh@126.com,联系人:林明珠,联系电话:28966008。
7.我局将于暑假下发"2018-2019学年市直学校与农(乡)村学校教师支教与交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
附件:1.2018-2019学年市直中小学拟支教与交流教师花名册
2.泉州市市直学校教师到农(乡)村学校支教意向书
泉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5日
抄送:市职改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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