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18-00009
    • 备注/文号:泉教综〔2017〕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8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泉州市首批教育“领航团队”中期汇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22 00:43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泉州市教育"领航团队"培养工程的通知》(泉教人〔2017〕138号)、《关于开展泉州市教育"领航团队"跟岗培养学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泉教人〔2017〕139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教育"领航团队"首批培养对象赴异地研修培训的通知》(泉教人〔2017〕23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首批"领航团队"培养对象已完成第一轮挂职研训和文化研学,为做好泉州市首批教育"领航团队"中期汇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组织泉州市首批教育"领航团队"培养对象进行集中汇报展示,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领航团队"培养对象返泉后,应回原学校报到并服从原学校工作安排。
      三、"领航团队"培养对象返泉后须向所在县(市、区)和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并在所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个人中期汇报展示。所在县(市、区)和学校须为"领航团队"培养对象的中期汇报展示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要求如下:
      1. 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学校领导须认真听取"领航团队"培养对象的学习情况汇报。县(市、区)教育局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领航团队"培养对象的学习情况汇报;市直学校"领航团队"培养对象向所在学校校级领导汇报学习情况。
      2、每位"领航团队"培养对象须在所在学校作一场专题学术报告,报告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
      四、所在县(市、区)和学校须为"领航团队"培养对象培训期间有关费用(含差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等)的报销提供保障和便利。市直学校"领航团队"培养对象根据有关规定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与报销标准之间的差额,我局将通过向所在学校拨补专项经费的方式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确保领航人才培养对象顺利报销相关费用。

    泉州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8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