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16-00171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16〕1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8-16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为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 (支)教服务期制度,按照《泉州市市直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意向书》的要求,继续选派部分市直学校教师与农村学校教师实施对口支教与交流。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支教与交流时间为一年,自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
二、支教与交流期间,教师的行政、工资关系及福利待遇不变,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派出学校负责教师的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及差旅费等;派入学校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安排、日常考勤以及学年度考核的鉴定工作等。双方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共同关心教师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支持教师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支教与交流教师应认真制订学习、工作计划,严格遵守派入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派入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积极参与教研工作,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教育活动。
五、实行支教与交流公示制度,市直学校与农村学校必须分别于2016年10月期间,按照《市直学校与农村学校支教与交流教师任教情况公示》(见附件2和附件3)的内容将支教与交流教师的任教情况在校务公开栏公示5天(工作日),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将公示材料(由派出学校汇总)报送我局人事科备案。
六、为了切实做好支教与交流工作,我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走访市直学校与农村学校,了解支教与交流教师的教学及生活情况,总结好经验与做法,不断完善城填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工作体制。
七、支教教师经公示确认无误,并确实履行支教教学工作义务的,我局将于2017年9月份正式下达2016-2017学年度泉州市市直学校到农村学校教师支教情况的确认文件。
请各县(区、市)教育局、学校作好相关的工作安排。支教教师应在新学年到来之前及时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农村学校报到,农村教师应于2016年8月25日前到市直学校报到。
附件:1.2016-2017学年度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拟支教与交流教师名单
2.市直学校与农村学校支教与交流教师任教情况派出公示
3.市直学校与农村学校支教与交流教师任教情况派入公示
泉州市教育局
2016年8月16日
(联系人:陈劲文 联系电话:22777351)
抄送:省教育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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