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12-00174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12〕1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10-15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泉州市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泉教人〔2010〕54号)和《关于开展泉州市第五批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泉教人〔2012〕28号)精神,经评审,我局确定刘宗勇等299位教师为泉州市第五批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评选泉州市第五批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是我市实施"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加强我市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增强素质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应对本地的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共同进行培养和管理:
一、我局委托泉州师范学院、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永春师范学校负责泉州市第五批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专项培训工作。培训周期为两年,培训费由市财政继续教育专项经费拨付。培养对象经培训考核合格,由我局确认为"泉州市中小学中青年学科教学带头人"。
二、市级中小学中青年学科教学带头人以及被确定为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所在的县(区、市)和学校(单位),要拓宽他们的实践锻炼渠道,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考察调研、经验交流和挂职锻炼,安排好他们研究课、公开课观摩研讨活动;支持他们积极承担课程改革研究项目和师资培训、校本研修任务,参加各级各种形式的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他们到著名学校的名师身边研修,为他们尽快成长为科研型、学术型教师,发挥带头、辐射作用创造机会和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学习环境。
三、市级中小学中青年学科教学带头人以及培养对象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教育理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素养,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2、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投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促进本地本校教研、教改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3、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带头人。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并完善自己的实验课题,并有一定的辐射面,指导本地本校教师开展课程改革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每年都能取得新的成果。
4、坚持一线教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每年在县(区、市)级以上范围内开设2--3次公开课(示范课)或研讨课,做2场以上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并形成制度。公开示范课、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都应制成视频文件,上传到泉州市教育资源库,以便利用信息化手段,传播各种类型名教师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
5、认真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教改理论研究文章。每年要撰写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在县(区、市)级以上(其中1篇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6、要积极主动地承担培养中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造就中小学教学骨干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引领、指导培养作用。每年要培养指导2名以上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使所带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县(区、市)级以上教学或论文等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四、泉州市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及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应的职责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凡能认真履行职责并通过相应考评的可以连任;凡调离教学、教研第一线的,相应的资格自然取消;培训培养周期内无法参加有关培训培养活动或无法完成学习培训培养任务的,将停止对其培训培养;违反师德规范要求,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在申报推荐以及培训培养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培训培养对象或人选资格,撤销其有关称号,并收回有关证书。
泉州市教育局
2012年10月11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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