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12-00078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12〕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5-08
各县(区、市)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 〔2008〕344号)的有关精神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师范专业毕业生跨系统就业收取部分培养补偿费问题的函》(闽价费〔2011〕100号)的规定,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跨系统就业的,继续执行收取部分培养补偿费的政策。为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跨系统就业收取部分培养补偿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教师管理规定,加强当地民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督促当地民办教育机构与应聘教师签订教师就业协议,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手续。
二、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将服务期限未满的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挂靠在其他代理机构。
三、凡是我省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没有从事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工作或者服务期限未满,跨系统就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其收取部分培养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缴纳培养补偿费。
四、各地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要充分发挥人事代理的功能和作用,严格规范人事代理的范围和业务,切实做好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年度考核、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
五、为做好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尚未成立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当地民办教育机构就业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委托泉州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由该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共同维护和保障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师范专业毕业生跨系就业收取部分培养补偿费问题的函》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抄送:泉州市公务员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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