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11-00183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11〕17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12-12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实施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2-22 16:24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务员局(人事局)、市直属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泉政文〔2009〕171号)及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的通知》(闽教人[2009]134号)的精神,本着"城乡互动、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共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结对帮扶共建工作,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整体办学水平,现将我市开展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教师对口交流意义
      推进教师对口交流工作,是缩小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帮扶共建工作,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整体办学水平,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积极开展城镇与农村学校之间结对子对口交流帮扶共建工作。
      二、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可在学校教职工总体编制范围内,结合每学年学科教师补充,统筹考虑派出帮扶支教教师的计划需求,解决派出教师与学校实际用人的矛盾。互派学校要结合双方学校教学用人的实际,尽可能做到余缺互补。各县(市、区)教育局应重点抓好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统筹规划安排农村中心小学与周边小学,办学水平较高的城镇学校与城镇周边的农村学校,城区优质学校与周边的薄弱学校建立相应捆绑关系,实行教师轮岗互派,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直属中小学每学年派出支教教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5%。
      三、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对象
      (一)城镇教师交流对象:城镇中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中学任(支)教1年(含1年,下同)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以下简称任支(教)经历,下同);城镇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镇以外小学任(支)教1年(含1年,下同)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指中学高级教师、小学中学高级教师)应有2年以上任(支)教经历。凡没有达到上述条件者均应分期、分批参加交流。
      (二)农村教师交流对象: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农村学校教学用人的实际情况,选派教育教学能力比较强的中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分批参加交流。
      (三)暂缓或免于到农村学校交流的对象
      1.因身体疾病原因无法完成任(支)教工作的,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内公示,并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免于任(支)教工作,暂缓交流。
      2.经教育行政部门选派,赴宁夏、四川、新疆、平潭等地支教或到农村工作的,其支教或农村工作时间计入任(支)教年限。
      四、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积极组织安排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工作。城乡有关学校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期分批做好教师的轮岗交流支教工作。
      (一)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其任教时间可计为担任班主任年限,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各县(市、区)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支教教师在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特级教师、"小中高"评定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列为学校后备干部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人员其支教工作的实绩作为提拔任用或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选派到宁夏、四川、新疆、平潭等地支教人员支教时间可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按满工作量计算,并可缩短一年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限。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兑现农村教师、轮岗互派教师的交通补贴等待遇。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和30年分别取得中级和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应优先予以聘任,鼓励教师安心农村学校任教。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务员局(人事局)统筹安排农村支教专项中、高级教师职务职数,聘用具有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城镇教师。在农村支教满二年且表现优秀的,回城镇学校任教后应予优先聘任。
      五、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于每年7月前制定支教派出和受援计划安排,支教教师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到受援学校报到。支教与交流时间以一年为宜。派出学校可与受援学校协商互派教师,以解决派出学校师资紧张的问题。
      (一)要加强农村教师编制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比例。核定学校教师编制时,适当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合理调整城乡中小学教师结构,保证农村学校英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教师以及校医、寄宿制学校生管人员的足额配置,要坚决纠正有编不补的现象。
      (二)要加强互派教师聘任考核管理。派出学校要负责教师的岗位聘任、工资发放、奖惩实施等,派出的教师不再担任原学校教育教学任务,以确保派出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对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对口学校的工作任务。对口接收学校要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安排、考核等工作。轮岗教师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由接收单位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确认,派出学校应予优先保证。对于支教期间,病事假连续超过15天或者累计超过30天的教师,应中止本年度支教工作,另行安排其他年度的支(任)教。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完成任(支)教工作的,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局职改办核准。支教结束后,支教人员须填写《福建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并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局职改办确认(验印)后归入本人档案。
      (三)要加强教师职务评聘的管理。凡城镇中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中学任(支)教1年(含1年,下同)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以下简称任支(教)经历,下同);城镇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县镇以外小学任(支)教1年(含1年,下同)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指中学高级教师、小学中学高级教师)应有2年以上任(支)教经历。
      (四)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校)支教要签订支教协议。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校)支教必须签订到农村学校(或薄弱校)支教协议(详见附件二),参加城乡交流和农村支教(或薄弱校支教)的教师,派出学校应予登记造册,并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对口支援的双方学校应签订支援协议(见附件一),经双方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送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乡教师对口交流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务员局(人事局)要加强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积极争取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要认真总结推广教师对口交流的经验,积极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完善教师对口交流工作。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确保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扎实推进,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主动参加支教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支教工作规定,安心支教,乐于支教,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支教工作做贡献。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校要切实加强支教教师的全程跟踪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下校进行检查督促,对于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的教师,取消其支教资格。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和有关工作联系,并将联系人的电话(含手机号码)、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对口支援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应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附件:1、泉州市城乡学校对口支援交流协议书(参考文本)
         2、泉州市城乡中小学学校对口交流教师协议书(参考文本)
         3、福建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城乡教师 对口交流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存档(二)。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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