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08-00052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08〕5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5-08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5-20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教人〔2006〕42号)的精神,本着"城乡互动、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共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结对帮扶共建工作,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整体办学水平,现将我市深入开展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教师对口交流工作,是缩小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我市各县(市、区)学校都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了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挂钩帮扶,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帮扶,农村中心小学和周边小学教师互派任教等多种形式的帮扶共建活动,收到一定的成效。但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学校办学水平的差距仍然较大。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帮扶共建工作,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整体办学水平,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努力推进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
      积极开展城镇与农村学校之间结对子对口交流帮扶共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原有的省级达标校与县(市、区)属中小学结对子帮扶工作,进一步推进县(市、区)际之间的对口及结对子帮扶工作。加强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对口帮扶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办学水平较高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结成对子,帮扶共建,共同提高。结对学校要开展教师互派、教科研互动、名师送教、校级领导挂职锻炼、信息资源共享等对口支援和帮扶共建工作。派出帮扶的教师应是师德表现良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教师。互派学校要结合双方学校教学用人的实际,尽可能做到余缺互补。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可在学校教职工总体编制范围内,结合每学年学科教师补充,统筹考虑派出帮扶支教教师的计划需求,解决派出教师与学校实际用人的矛盾。
      积极开展农村中心小学与周边小学,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应重点抓好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统筹规划安排农村中心小学与周边小学,办学水平较高的城镇学校与城镇周边的农村学校,城区优质学校与周边的薄弱学校建立相应捆绑关系,实行教师轮岗互派,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立即做好2008年新学年教师轮岗交流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新学年轮岗教师到位工作,推进区域内的教师资源逐步达到均衡配备,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积极组织安排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的工作。参评特级教师、评聘"小中高"、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城乡有关学校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期分批做好教师的轮岗交流支教工作。
      三、积极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
      1.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其任教时间可计为担任班主任年限,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享受派出学校班主任津贴、规定的课时补贴和适当的交通补贴。在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特级教师、"小中高"评定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列为学校后备干部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人员其支教工作的实绩作为提拔任用或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选派到宁夏支教人员支教时间可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按满工作量计算,并可缩短一年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限。
      2.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兑现农村教师、轮岗互派教师的交通补贴等待遇。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和30年分别取得中级和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应优先予以聘任,鼓励教师安心农村学校任教。
      3.提高农村学校的中、高级教师整体结构比例。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其对应的学校类别,可按省定标准的上限核定。各县(市、区)教育局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农村支教专项中、高级教师职务职数,聘用具有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城镇教师。在农村任教满二年且表现优秀的,回城镇学校任教后应予优先聘任。
      四、加强教师对口交流的管理工作
      1.要加强农村教师编制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比例。核定学校教师编制时,适当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合理调整城乡中小学教师结构,保证农村学校英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教师以及校医、寄宿制学校生管人员的足额配置,要坚决纠正有编不补的现象。
      2.要加强互派教师聘任考核管理。派出学校要负责教师的岗位聘任、工资发放、奖惩实施等,派出的教师不再担任原学校教育教学任务,以确保派出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对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对口学校的工作任务。对口接收学校要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安排、考核等工作。轮岗教师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认,派出学校应予优先保证。
      3.要加强教师职务评聘的管理。凡泉州市城区、县城城关范围在编在职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必须有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参加城乡交流、农村支教和因学校之间调整或人事调动,曾在乡村、边远海岛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的人员必须填写《泉州市城乡中小学学校对口交流教师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局职改办确认(验印)后归入本人档案。
      4.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校)支教要签订支教协议。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校)支教必须签订到农村学校(或薄弱校)支教协议(详见附件二),参加城乡交流和农村支教(或薄弱校支教)的教师,派出学校应予登记造册,并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对口支援的双方学校应签订支援协议(见附件一),经双方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扎实推进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积极争取编制、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要认真总结推广教师对口交流的经验,积极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完善教师对口交流工作。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确保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扎实推进,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中小学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和有关工作联系,并将联系人的电话(含手机号码)、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对口支援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应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附件:1、泉州市城乡学校对口支援交流协议书(参考文本)
         2、泉州市城乡中小学学校对口交流教师协议书(参考文本)
         3、泉州市城乡中小学学校对口交流教师情况登记表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城乡教师 对口交流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市委教育工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存档(二)。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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